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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组第十八章租赁合同第一节租赁合同概述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便成立。4、租赁合同是具有临时性的合同,不适用于财产的永久性使用。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5、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债”部分内容,并非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连续地实现,其基本特色是时间因素,在债的履行上具有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系应于给付时间的长度。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合同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持续不断地履行合同义务,因此,租赁合同为继续行合同。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标的物一般为现存的物,所以以将来之物为标的物的,因为出租人将来可取得之物,如不能取得的,租赁合同则因标的不能而不发生效力。 租赁合同能否以物的一部分为标的物?有什么要求? 二、租赁合同的分类三、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第二节租赁合同的效力1、交付租赁物并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3、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4、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租赁物并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 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 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也就是为了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 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因修理租赁物而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按约定或习惯应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赁物的损坏因承租人过错所致的除外。3、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当租赁物有瑕疵或存在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使用收益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因此所受损失,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承租人订约时明知有瑕疵的除外。 构成要件: 第一,须有第三人就租赁物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的事实发生。 第二,第三人就租赁物向承租人主张的权利,妨害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 第三,承租人就租赁合同订立是时不知有权利瑕疵。1、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2、妥善保管租赁物 ①、通知义务 ②、对于保存行为的容忍义务 3、不作为义务 ①、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 ②、不得随意转租 4、支付租金义务 5、返还租赁物。 1、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妥善保管租赁物。 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通知义务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1)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2)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 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②对于保存行为的容忍义务 出租人为保存租赁物所进行的必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