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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论文 篇一:法医学 法医鉴定结论在民事案件中的适用探究司法鉴定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司法证据制度的技术根底,也是诉讼的重要环节之一,直截了当关系着诉讼的进程与结果,而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比拟多确实实是法医鉴定。一般而言,法医鉴定更多地应用于刑事案件中,因而理论研究的重点也相应地倾向于刑事案件,但是随着民事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多以及关系的日益复杂,特别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等侵权纠纷中,法医鉴定结论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其科学性以及专业性,往往成为当事人援引的重要证据和法官裁判的可靠按照。然而,法医鉴定在民事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征询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鉴定结论的公正、客观,既阻碍了办案效率,更使司法鉴定结论公信力遭到严峻的减弱,而这些征询题的处理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和研究。 一、法医鉴定结论的特点。 法医鉴定结论是专家按照科学知识对案件的专门性征询题所提出的分析、鉴别、和推断意见,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科学性与盖然性的统一产物。其客观性、科学性是指鉴定需受客观事实、科学原理的制约,力图精确分析推断事物的现有状态,这是法医鉴定结论存在的核心价值。但同时鉴定结论所表达出来的事实不是客观事实本身,而是对客观事实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间接反映和主观推断,是鉴定人按照科 学规律推定的一种模仿事实,其主观性最终决定了鉴定结论具有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贯穿于鉴定过程的不断,司法实务中的一些做法那么无视了鉴定结论的这个特点,导致出现盲从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敷衍了事等征询题。法医鉴定结论的盖然性是指法医鉴定受主观认识的局限性和客观要素的阻碍,绝对确定、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往往是难以企及的,但是证明标准必须得到适当确实定,尽管这种标准不必到达绝对确实信,但必须具有相当高的盖然性程度。关于司法鉴定,追求最大程度的盖然性比追求绝对真理意义确实定性更现实。由于司法鉴定结论的精确性与鉴定人本身的专业知识相关联,在其他条件一样的情况下,专家鉴定人的职业素养优势决定其鉴定结论的精确概率要高于一般的证据材料,采纳专家鉴定结论得到公正判决的概率也随之增高,详细到个案确实是公正合理的裁决。处理好法医鉴定结论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科学性与盖然性统一征询题,是构建法医鉴定制度的根底之一。 二、法医鉴定结论的采信规那么。 鉴定结论是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品种之一,凭借其法定性和科学性,证明力一般高于一般证据。但是法医鉴定结论处理的是客观事实征询题,本身只是证据材料,其要成为民事裁判中的法律事实,那么必须通过当事人的质证、辩论以及法官的自由心证,这其中便涉及到法医鉴定结论的采信规那么 征询题。一项证据具备证据才能的前提是必须具备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作为鉴定结论还需具备科学性。当事人质证与法官采信的内容确实是围绕证据材料所详细表达的科学性、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及不具有证据才能的情形进展。 1、科学性规那么。 法医鉴定结论属科学证据,科学性是其自然属性。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认定涉及两方面的征询题,一是认定标准是什么,二是对鉴定结论的科学证明力如何理解,科学家的理解和法官的理解是否一致。英美法系对科学证据的认定标准是采取普遍接受原那么,即弗赖伊规那么:“法庭在接受专家证言时要通过一个比拟长的过程,而这些证言必须是从公认的原理和觉察推论出来的,同时这些推论必须在它所在的领域内普遍得到认可。”美国联邦证据规那么703条:“在某一特别领域里的专家所提供的事实或材料应该是合理、可靠的”。如何推断证据是合理可靠的,美国常采纳多伯特标准,其标准有三条:一是专家所使用的技术是否能够重复;二是该技术是否在该领域的学术杂志上发表;三是该技术被科学团体接受的程度如何。详细指标包括:应用的科学理论和技术是否已被实践所证明?科学理论和技术是否发表或被同行援用?已经明白或可能的误差是多少?在科学同行中专家的资质和信誉?所用技术是否依赖专家的特别技能和专门的仪器设备, 或者能否被其他专家所重复?所用技术和所得到的结果是否明晰明了,法庭和法官是否能明晰地理解他的含义?此外,鉴定结论的表述是否科学也阻碍到证明的效力。鉴定结论能够是确定性表达,也能够是概率性表达,而多数鉴定结论的表达可能是概率性的,这就使鉴定结论的证据力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而在中国,由于法官才能的有限以及制度上缺乏对鉴定机构的制约,当事人以及法官甚少对鉴定机构的科学性提出异议,鉴定机构也不会出庭接受质询,关于科学性的考量流于方式。 2、客观性规那么。 司法鉴定的客观性是鉴定的生命,其根本要求确实是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假设鉴定结论是虚伪的,鉴定活动就无客观性可言。假设鉴定结论是片面的,说明鉴定活动客观性差。鉴定活动的客观性,主要表达在:(l)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按照法律标准和职业标准办案,不受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