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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拢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平安检查规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拢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平安检查行为,按照《消防监视检查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对公众聚拢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平安检查,应当按照《消防监视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材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断定的次序进展。 第三条材料审查主要审查按照《消防监视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件的,能够提交证明其投入使用时间和当时使用性质的房产证明文件。但建筑物1998年9月1日后进展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处变更)的,仍应依法提交建立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展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第四条实地检查主要采纳现场核对、抽查提征询、抽查测试等方法,按照本规那么及附件《公众聚拢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平安检查断定不合格要点》进展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视检查记录》。 第五条对照断定时,将实地检查情况与《公众聚拢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平安检查断定不合格要点》进展比照,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断定,制造《公众聚拢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平安检查合格证》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在审批表中载明检查情况、存在的征询题以及不合格的情形。 第六条对经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后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平安检查的公众聚拢场所,现场核对消防设备、器材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与消防验收合格或者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时一致;检查《消防监视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四)、(五)项内容。 对依法进展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展备案抽查的公众聚拢场所,按照《建立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那么》(GA836-2009)对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进展检查,并填写附录A中的相应表格;检查《消防监视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二)、(三)、(五)项内容。 第七条对与其他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公众聚拢场所,除对本场所进展消防平安检查外,还应对共用的消防操纵室、疏散通道、平安出口、建筑消防设备和消防车通道进展检查。 第八条公众聚拢场所同时申请建立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平安检查的,应当一并受理、办理,分别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 第九条对申报的公众聚拢场所进展现场核对,应当核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凭证载明的使用性质和规模,与申请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一致,核查是否存在擅自改建、扩建或者室内装修的情况。 第十条对消防平安治理制度的检查,按照以下要求进展: (一)查看是否建立消防平安制度,是否包括以下必要内容:员工消防平安教育培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平安治理,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备、器材维护治理,电器线路、燃气管路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操纵室)值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二)查看是否依法明确消防平安责任人、消防平安治理人,现场提征询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消防平安治理人,检查是否熟悉消防平安职责。 第十一条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检查,重点检查预案是否符合单位实际,内容是否完好,提征询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检查职责明确及预案熟悉情况。有条件的,能够要求单位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二条对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员工岗前消防平安培训情况的检查,按照以下要求进展: (一)全数检查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检查是否持证上岗;设有消防操纵室的,值班人员人数是否符合24小时专人值班及每班2人的要求;提征询是否掌握消防操纵室治理及应急处置程序,要求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对自动消防系统逐项进展操作,检查操作是否纯熟。 (二)检查员工岗前消防平安培训记录,抽查员工参加消防平安教育培训和消防平安知识掌握情况,员工总数在50人以上的,抽查不同岗位的员工,总数不应少于10人;员工总数缺乏50人的,抽查不同岗位的员工,总数不应少于5人;员工总数缺乏5人的,全数检查。对抽查到的单位员工,提征询是否明白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 第十三条对消防设备、器材完好有效情况的检查,应当按照场所所在建筑的层数、防火分区数以及消防设备的设置情况,确定抽查的工程及数量。 单层建筑,只有1个防火分区的全数检查,3个防火分区(含)以上的,抽查防火分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多层或者高层建筑,18层(含)以下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三分之一,18层以上的,抽查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五分之一;其中首层、顶层、标准层和地下层必查。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备,而公众聚拢场所自行设置的,应当进展检查,并对存在的征询题提出整改意见,在《消防监视检查记录》中注明,但不列入断定范围。 第十四条对消防设备、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