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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的领用、发放、考勤制度 一、每盏灯都要有编号、固定使用人员,凭灯牌领取。 二、临时用灯必须领临时牌,或单位借条(条上有单位领导签字)方可领取。 三、各用灯单位新增人员,需用灯要提早写出用等申请,然后发给灯。 四、发灯时必须将灯盖盖好,灯锁锁好,发出的矿灯要完好,零部件全有,10小时以上发电能量,灯线长度不得低于1m。 五、矿灯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使用: 1.电解液漏液; 2.灯头锁灯盖锁不灵; 3.充电时间缺乏; 4.灯头圈松动; 5.灯线破裂接触不良。 六、收回矿灯有以下检查: 1.灯锁、灯头、灯线、玻璃部件是否损坏; 2.灯箱是否漏液、电液浓度是否适宜,检查放电情况是否良好; 七、如矿灯因公损坏,要写出通过,由单位领导、平安科和调度室证明,然后再补发矿灯,对下班二小时后未交回矿灯者,灯房应追查并向调度汇报。 八、应认真做好矿灯考勤和填写各种记录。 九、灯房值班人员交接班时必须按照矿灯考勤,核实灯房内矿灯数量和发出矿灯数量,如因不负出现过失,交班者没走由交班者负责,交班者走后由接班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