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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爆炸物品丧失处理方法 (一)为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治理条例》,加强爆炸物品治理,防止爆炸物品丧失、被盗现象发生,按照《煤矿平安规程》(2016)第337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物品领退制度和爆炸物品丧失处理方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爆炸物品治理人员必须当班检查、核实爆炸物品的发放量与储存量,觉察数量不符时,应立即向矿长(或主要负责人)报告。矿长(或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组织人员迅速查明缘故,进展处置。 (三)在储存、领退过程中觉察爆炸物品丧失的,不管数量多少,都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同时,应当向当地煤矿平安监管部门报告。 (四)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丧失的,应做如下处置: 1.在运送过程中造成爆炸物品丧失的,押运员立即向煤矿矿长(或主要负责人)报告丧失情况,由矿长(或主要负责人)组织人员立即追查丧失的爆炸物品,直至找回为止。 2.在井下作业场所造成爆炸物品丧失的,负责使用爆炸物品的爆破工立即向班(组) 长和带班矿领导报告,同时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汇报到矿长(或主要负责人);井下作业场所要立即停顿消费,撤离人员,由带班矿领导组织当班人员寻找、追查丧失的爆炸物品;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井口检身房,严查出井人员和运输设备。 3.在采取措施仍未找到或情况比拟复杂的,煤矿矿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4.对发生被盗、丧失的,煤矿企业要彻查缘故,追查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提出有效的防备措施。 (五)加强对爆炸物品的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的监视治理,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爆炸物品丧失或被盗事件发生。 (六)建立健全爆炸物品保管、使用责任制,严格奖惩、考核。 (七)建立爆炸物品丧失处置应急预案,发生丧失事件后,及时启动预案,防止爆炸物品流入社会。 (八)加强宣传教育,任何人捡到爆炸物品应及时上缴到爆炸物品专门治理部门,不得擅自保存、转送别人、私用或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