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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依据内容提要第一部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概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 精神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管理的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国食药监安(2005)精神药品我国麻醉药品监管历史(1)我国麻醉药品监管历史(2)我国麻醉药品监管历史(3)我国麻醉药品监管历史(4)麻醉药品临床用量情况变迁(1)麻醉药品临床用量情况变迁(2)麻醉药品临床用量情况变迁(3)麻醉药品临床用量情况变迁(4)麻醉药品临床用量情况变迁(5)麻醉药品临床用量情况变迁(6)第二部分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落实麻醉、精神药品因其特性始终是受人关注的热点 医院麻醉、精神药品应用管理所面临的形势 药品品种和剂型的增加 管制药品目录动态变换:布桂嗪,复方樟脑酊、利他林缓释剂型,三唑仑、麦角胺咖啡因 药品用量急剧增加,逐年增长 WHO《癌症三阶梯止痛方案》推广 麻醉、精神药品使用范围扩大,严重慢性疼痛也可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 吸毒犯罪时有发生 麻醉药品管理存在疏漏:个人骗购、团伙犯罪 面临的挑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共五章33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1)《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2)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第十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第十二条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药房药柜等同于周转库,周转库应当每天结算,同样双人双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第十五条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第十六条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四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2)第十九条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