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8
2/8
3/8
4/8
5/8
6/8
7/8
8/8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商法学课程设计论文 寒假实践论文 人肉搜索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人肉搜索利用古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从最初的“一人提问、八方回应”,到2006年4月的魔兽“铜须门”事件,猫扑人肉引擎发动后将这起偷情事件的男女主角包括照片、工作单位、学校、姓名等材料公布于众,人肉搜索掀开了一同又一同旧事事件的面纱。 它推动了“华南虎照”事件从科学问题走向公共事件,推动了海事局官员猥亵女童被曝光,推动了政府官员出国考察费用清单被曝光,推动了南京某房产局局长的天价烟、豪华表被曝光,同时也有类似王菲因人肉搜索而不胜其扰,患上抑郁症,转而将网站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最初胜诉的案例。 人肉搜索背后的是非争议从来没有停止,它背后涉及的伦理、法律问题不断没有确切的说法,到目前达成的唯一共识是——人肉搜索是柄双刃剑。 2008年1月18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徐州市计算机信息零碎安全保护条例》,对计算机安全等级管理、保护措施、禁止性的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实规定,规定不得公开他人信息材料,对近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该条例明确“说不”。该条例将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根据这一条例,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材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答应证或取消联网资历的处罚。 在我看来"人肉搜索"并非是一个引擎。"人肉搜索"和搜索引擎是有本质区别的,"人肉搜索"的履行者是人,搜索引擎的履行者是机器,"人肉搜索"只是借助了网络这个平台来进行的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忘我奉献、跟随本相与正义,是人肉搜索最原始和强大的动力,由于每天很多网友都在默默地为其他网友排忧解难,这类无形的帮助促进了人与人的交流,达到了潜移默化地推动社会进步的目的。本来"人肉搜索"是为了使中华民族团结互助的美德发扬光大而发动的一场人民群众之间的互帮互助的网上互动,但事与愿违,最近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告诉我们,"人肉搜索"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人肉搜索与相关法律问题的交叉 一、人肉搜索"与隐私权、名誉权 1、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本人的生活,对本人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和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和隐私不同,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它的内容广泛并倍受争议。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侵入侵扰、监听监视、窥探、刺探、搜查、干扰、披露、公开或鼓吹等等。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具体对象是他人的私生活安宁和他人的私人信息材料。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定义,学者有不同的见解,分歧主要集中在对于网络隐私权属性的不同认识上: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一种财产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兼具无形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第三种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的一种新的表现方式,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仍然属于人格权的范畴。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网络隐私权与隐私权虽有不同但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同样都具有的人身依靠性、不可转让或抛弃性、不可被非法剥夺的属性。 2、我国有关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没有对隐私权做出规定,这是立法的疏漏。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履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取间接保护方法,通过名誉权涵盖隐私权,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构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清查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也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方式鼓吹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通过名誉权涵盖隐私权提供救济,这类模式并未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是将隐私作为普通法益(民事利益)来保护。名誉权与隐私权在主体、客体、侵害方式、责任方式、免责事由和侵权动机等方面有明显区别,所以用名誉权来保护隐私权明显是不合适的。 隐私权立法实践告诉我们,我国没有统一的隐私权制度。盘点我国相关法律,到目前为止真正正面体现隐私权保护的条文只需两个,一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二是三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所以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水平极低,这与日益发达的当今社会极不相称,这个局面还要期待正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