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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操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学校财产安全及正常的教学与科研秩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40号号令),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叉车、电瓶搬运车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系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操作人员及登高作业工,校区内的专用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危险品从业人员、制冷空调作业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另外,从事辐射相关工作的人员亦类同)。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注册登记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训等。上述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由各学院、部、处、中心等使用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负责。实验室与装备处安全办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第一安全和节能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日常安全检查,并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组织管理网络,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层层落实责任制,签订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目标责任书、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承诺书,监督落实制度上墙。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购置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购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要求办理申购审批手续。使用单位投入使用或新增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取得相应许可证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前应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报实验室与装备处安全环保办公室登记备案,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等环节的安全和节能管理。(补充:特种设备的购置应事先向所在学院或部门登记备案,否则不予报销) 第七条学校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证资质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第八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校区内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独立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主管部门应当先验证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向实验室与装备处安全办备案。同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拿到回执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修、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实验室与装备处安全办备案。 第十一条改造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