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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乡村振兴视野下加强农民权益保护的设想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对当前我国农村发展至关重要。这将成为解决好“三农”、激活农村活力、弥合城乡差距的重要武器。实现乡村振兴就要有效保障农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回应新时代下农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除了党和国家在政策上加以保护和扶持外在法律上加以保护仍是其核心和关键。因此加强农民权益保护法显得十分必要。一、出台农民权益保护法的必要性(一)从实现乡村振兴看有必要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近几年中央越来越重视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就必须解决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城市化进程越快农民权益越容易被侵犯。由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个别地区甚至出现负增长农民工遭遇歧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还存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提出乡村振兴战略。特别是当前我国在开启现代化建设的征程中农村所面临问题必须解决。所以必须要实现农村振兴让农村重新焕发出应有的活力。如果没有农村的现代化没有农村的活力繁荣就不可能有国家的现代化更不可能实现现代化强国的目标。可见促进农村的发展保护农民利益已被落实到具体措施上来。尽管在现行法律中已经包含了保护农民权益的制度规范但现实中农民的权益还是很难得到保障为加强对农民权益的保护有必要出台专门的农民权益保护法。(二)从完善农村法律体系看有必要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目前针对社会其它弱势群体的立法已经有了比如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因此应该对中国最大的弱势群体即农民群体认识到其权利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护这也是对公民权益的最大保护。《农民权益保护法》与其它几部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律不同之处在于:其它几部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都是针对家庭、团体内部法律意义上是私权保护。《农民权益保护法》却既有私权保护又有公权的保护是政府职能转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农业法》在第九章专章对“农民权益保护”进行了规定可以说是开了农民权益保护专门立法的先例。但是时过境迁农村、农业、农民都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与情况现行法律的规定有的过于陈旧对于新的具有典型性的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不具有针对性和普适性。另一方面这些规定处于农业的基本法中相对抽象和笼统实用性较差不能很好地运用于实际生活中。从这个角度来看现有涉农法律体系对于农民权益保护存在缺失和不到位现象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农民权益保护法。(三)从农民权益保护的实践看出台农民权益保护法将增强农民自我保护的能力出台专门法律使农民的维权行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降低农民在法律缺失下发生对抗性行为的频率从而有利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农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经常遭到侵害涉农恶性案例不断发生乡村干部为完成“指标任务”肆意闯到农民家里不由分说牵牛、抬猪更为恶劣的是有时公检法部门也一起上阵“配合作战”。受到伤害的农民告状无门只有选择集体上访却又被以“依法治访”的名义视作非法活动。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源之一就是农民权益保护法律的缺位。《农民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将使中央政府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从而提高政策实施的效率走出政策落实难的困境。因此《农民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将解决中国占人口最多的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二、农民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体系设想(一)对农民的法律界定由于我国农民阶层在改革开放后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当前农民阶级成分复杂化、多元化。如果整个农村人员按照其主要劳动时间和收入的主要来源分类至少有以下五种:一是“非农户”。即常年住在农村的城里人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国家发放的工资或自己在城里已拥有的稳定性收入。这其中包括一部分定居于农村的城市单位退休人员。二是“脱农户”。即家庭主要劳动力的主要劳动时间从事的都是非农产业家庭收入来源于非农产业。三是“以农为副的农户”。即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大部分劳动时间从事非农产业兼带种植部分农田家庭收入的绝大部分来源于非农产业。他们之所以以还要兼农主要是出于对土地的留恋出于对今后生计的保险考虑。四是“以农为主的农户”。即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大部分劳动时间从事农业生产但也兼带从事二三产业如短期外出打工农闲从事运输等家庭收入的大部分来自于农业非农产业收入也占有一定比重。五是“纯农户”。即家庭主要劳动力的主要劳动时间都从事农业家庭收入也都来源于农业。其中除了部分种养大户外绝大多数农户属于低收入群体、弱势群体生活比较困难属于以务农为主的职业农民。目前农民的五种类型前二种即“非农户”和“脱农户”不能再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农民因为他们主要的劳动时间绝大部分家庭收入从事或来自于非农产业而对于“以农为主的农户”和“纯农户”则明显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农民范畴。对“以农为副的农户”是否归属于农民范畴现在理论界存在分歧但笔者认为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