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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大数据证据 作者:张吉喜孔德伦 来源:《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04期 摘要:大数据证据是记载对海量电子数据进行分析后所获得的结论的材料。在司法实践 中,大数据证据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用来证明涉案人员活动轨迹的大数据证据;用来证明有组 织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组织架构的大数据证据;用来证明涉案金额的大数据证据。大数据证据 的證据种类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做具体分析。大数据证据具有衍生性、科技性、间接性以及它与 镶嵌论的契合性等特点。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对大数据证据的审查判断在方式和内容上均存在 有别于其它证据之处。 关键词:大数据证据;证据种类;审查判断 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20)04-0082-07 OnBigDataEvidenceinCriminalProsecution ZHNGJixi,KONGDelun (ResearchCenterofCriminalProcuratorialAffairs,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 andLaw,Chongqing,China,401120) Abstract: Bigdataevidenceisthematerialwhichrecordstheconclusionafteranalyzingthemassive electronicdata.Injudicialpractice,bigdataevidenceismainlyappliedinthefollowingthree situations:toprovethetrackofthepeopleinvolvedinthecase;toprovetheorganizational structuresofthepeopleinvolvedinorganizedcrimes;andtoprovetheamountofmoneyinvolvedin thecase.Thetypesofbigdataevidenceshouldbeanalyzedaccordingtothespecificsituations.Big dataevidencehasthecharacteristicsofderivation,scienceandtechnology,indirectnessandfit withmosaictheory.Asanewtypeofevidence,theexaminationandjudgementofbigdataevidence isdifferentfromthatofotherevidencesinbothwaysandcontents. Keywords: bigdataevidence;typesofevidence;examinationandjudgement 现代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以及其它新兴信息技术等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 们的生活方式,基于上述技术而产生的大数据也改变了人们获得信息和认识事实的手段,改变 了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形式。大数据具有海量的数据规模、高速的数据流转、多样的数据类型和 价值密度低四大特征[1]。从证据种类上说,大数据属于电子数据。但是,在大数据背景下, 作为证据使用的往往不是侦查机关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而是对杂乱无章的海量数据进行分 析后所得出的结论①。 在本文中,我们将记载对海量电子数据进行分析后所获得的结论的材料称为大数据证据 [2]。本文先考察大数据证据在实践中的运用状况,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大数据证据的种类及 其特点,最后探讨大数据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 一、大数据证据的实践样态 当前,在刑事案件中运用大数据的情况十分常见。但是并非与大数据相关的证据都属于这 里所说的大数据证据。大数据证据的最主要特征是:其并非电子数据本身,而是对电子数据进 行分析之后得出的结论[3]。如在何某贪污案中,“到案经过”载明,侦查机关通过大数据比对, 发现居住在广东省广州市某大街的住户李某与因涉嫌贪污而被网上追逃的何某相似程度较高, 立即将李某抓获归案。经讯问,李某供述其真实姓名叫何某,并如实供述其贪污的犯罪事实 参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424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又如在 张某源诈骗案中,侦查机关的“工作情况说明”载明,侦查机关在案发前发现了多个专门用于诈 骗的手机号码,根据这些手机号码的通讯数据获得了一个涉案人员用于日常生活的手机号码, 从而锁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源。在这两个案件中,用来认定犯罪嫌疑人身份的都是相关的电子数 据,没有在此之上进行分析、形成新的信息,因此,不属于这里所说的大数据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