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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调查与诉讼策略 据统计,欧盟是世界上对我国提起反倾销最积极的,也是对我商品提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经济实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反倾销应诉是一个庞大的零碎工程,应诉企业该当在了解欧盟反倾销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正确的应对策略。 一、未雨绸缪-——积极做好应诉前之预备工作 应诉企业该当及早作好预备,否则,要在短短的几天时间作出反映是很困难的,这可能会对以后的应诉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以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为例,根据1998年4月30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的《欧共体反倾销条例(修正案)》第二条的规定,凡是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中国企业,必须在立案后三周内回答一份调查问卷。如果在最初几天内作出反映,要回答好调查问卷几乎是不可能的。因而及时作好预备是很关键的。 (一)明确是否为涉案企业 一旦做出正式调查决定,则在欧盟的官方公告中发布立案公告。申诉中指控的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都会得到立案通知,包括涉案出口商的本国政府。如果没有获得立案通知,从本国政府中也未了解到本人上了“被告名单”,不必然就不是涉案企业。普通说来,调查期内有被调查产品出口至欧盟的企业均为涉案企业。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指控的产品与本企业出口(包括通过外贸公司出口)到欧盟的产品相同,并且出口发生在起诉国规定的调查期内(有时,根据具体情况也可能以“合同日”和“装运日”为准),就成为涉案企业。出口商品是否在调查期内,可以向有关进出口商会咨询,了解立案通知中列明的被调查产品的海关商品编码和调查期。该当留意,与“必须应诉的企业”有关联的企业,也是要应诉的企业,如子公司、分公司或贸易公司。如果不是应诉企业,但预备向欧盟出口或正在出口,则该当另行通过新出口商复审打破反倾销壁垒。在此阶段,关键不是完全坐等别人联系,而是该当自动联系欧洲委员会。关键是与本人的行业协会和本国政府保持联系。 (二)聘请律师报名应诉 请一个好律师,是打好反倾销诉讼关键的一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聘请国内律师或是聘请欧盟成员国的律师完全由企业决定,关键是考虑该律所的资质、代理反倾销诉讼的事迹、律师所在的地域、受聘律师的业务能力和律师费报价和企业本身承受能力等。聘请欧盟国的律师办案,虽然有熟悉当地国法律的一面,但聘请费用高昂,联系渠道不够通畅、沟通不便,不能充分反映我方意图,维护我方合理权益。就我国反倾销律师而言,目前出现了许多具有成功代理国内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并深谙国内外相关法律和WTO规则的中国律师,他们有能力代理中国企业进行应诉。从久远来看,企业最好聘请一个反倾销方面的法律顾问。如果企业没有一个这方面的法律顾问,仅聘请了国外律师,结果可能是国外律师说什么就做什么,甚至律师到底做了什么、做得如何都不懂,更不用说其所做的是否符合国外反倾销应诉标准。当然,如果曾经聘请了律师,不管是国内律师或是国外律师,都该当给予充分信任,否则案子是打不好的。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规定,自开始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发布之日起10天内,应诉方就必须报名。因而,参加应诉企业该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欧盟委员会报名,同时提供有关初步材料。 (三)确定应诉策略 首先,尽快与进出口商会保持联系。企业在遇到反倾销时,应尽快与相关进出口商会联系,其目的在于以下几点:一是商会会把涉诉企业组织起来,共同协商应对办法,由于国内进出口商会是专门负责国内企业在国外蒙受反倾销指控时从事应诉组织工作的;二是通过商会了解欧盟成员方相同或类似产业的生产经营状态和其他相关信息和可能的反倾销起诉情况,从而做好充分应诉预备;三是如要证明产品没有给进口国生产商构成“损害”,这也需求所有中国企业作为一个全体应诉;四是由于欧盟没有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在确定倾销幅度时往往采用第三国作为“参照国”,这就要求各家应诉企业及其代理律师之间彼此调和,共同抗诉。 其次,明确工作重点。如果属于应诉企业,则该当考虑本人出口量在全部出口企业中的位置,如果出口量较大,则很有可能被抽样调查。万一被抽中了,就该当非常积极、谨慎地应对,提前做好调查问卷和接受欧盟官员进行实地核查的预备,只需这样才有可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如果没有被抽中或抽中的可能性较小,可以把主要精力用于书面问卷的填写,由于欧盟对于没有被抽样调查的企业主要是根据企业递交的书面材料来决定是否给予市场经济地位的。 第三,适当调整出口策略。一旦遭反倾销起诉,企业最好考虑调整出口策略。一是调整出口价格,变“以价取胜”为“以质取胜”,提高出口效益,同时加强企业间的合作;二是积极开发市场,改变原有市场过于集中的战略,并留意扩大内需,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战略。这样做可以免“授人以柄”,由于中国产品出口量的变化和出口价格的变化也是判断该产品构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根据。 第四,成立专门工作组。由企业领导牵头成立一个工作组是非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