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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MPAGES7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绿豆(国际)商品 电子购销合同(示范) (征求意见稿) 买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卖方:(交易代码)(交易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的商品购销规则,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绿豆商品购销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买卖双方均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成为交易所的交易商,并均与交易所签署《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入市协议》; 2.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易所有关规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商品名称:绿豆(国际) 1.2商品代码:PG5001 二、数量 2.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绿豆重量为(单位:公斤)_________。 三、订货价格 3.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绿豆的含税单价为______元(人民币)/公斤。 四、交收地点 4.1本合同项下绿豆的交收地点在交易所指定的该货物交收仓库、厂库和提货点。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就当日采购或销售成功的绿豆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交易所《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绿豆(国际)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成交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滞纳金。 六、质量规定 6.1用于交收的标准品为符合国标GB/T10462-2008二级明绿豆标准并符合规定粒径大小的绿豆,具体的质量指标和分类见下表1: 表1渤商所绿豆(国际)质量指标 等级纯粮率/%杂质/%水分(%)气味粒径(%)色泽(%)总量其中:矿物质标准品≥94.0≤1.0≤0.5≤13.5正常长孔筛板筛上物:粒径3.0(长孔筛)≥95,其中3.6(长孔筛)≥40绿色、深绿色;有光泽绿豆≥956.2协议交收品,包括明绿豆、杂绿豆、等外绿豆以及进口绿豆等。具体的质量指标执行国标GB/T10462-2008绿豆标准。 6.3若买方需要加工的绿豆产品,如脱皮绿豆、精致包装高档礼盒以及特定产季绿豆等,可与指定生产企业协议交收。 6.4绿豆的包装采用编织袋包装,颜色为白色、材料为非再生材料,长80±5厘米、宽45±5厘米,不破、不漏。卫生要求为无油垢,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 编织袋规定为每条重量不低于55克的全新编织袋;编织袋每条按照55克计重,编织袋不计价,不回收。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袋包装上印有生产企业名称、品牌、产地(包括国别)、质量标准、生产日期、货物批号、净重量、防雨防潮标识。买方若有其他包装需求,可与卖方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6.5每一《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绿豆,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品牌、同一产地、同一质量等级、同一年份的绿豆,且以该组产品中生产日期最早的产品的生产日期作为该《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的生产日期。 6.6符合《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绿豆(国际)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示范)》质量规定的绿豆自生产日期起6个月内可入库生成《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 6.7绿豆电子《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有效期为不超过《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的生成日期起6个月,有效期满自动注销。指定交收厂库和仓库注册《厂库存货凭证》和《仓库存货凭证》应附有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绿豆电子《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到期后可申请指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再次生成《厂库存货凭证》或《仓库存货凭证》。同批绿豆入库存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超过18个月后,不得再次生成存货凭证。 6.8用于实物交收的绿豆,以25±0.5公斤/袋为标准包(净重)。 6.9绿豆实物单次交收重量溢短不超过±15公斤,每袋磅差不超过0.5公斤。实际重量以过磅为准。重量缺失的部分由卖方与买方、仓库、提货点进行协商。 七、保证金 7.1为保障本合同顺利履行,本合同订立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八、滞纳金 购销双方应在签订合同的当日,就所采购或销售成功的绿豆进行交收申报,如果没有申报将应该按日支付滞纳金,购销双方委托交易所处理双方滞纳金的划转。 九、货款结算 9.1本合同订立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商品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