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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的现代化及其民法保护的综述报告 人格权是指法律保护的个人基本权利,包括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在现代社会,人格权的现代化已经成为了法治发展的方向之一,民法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人格权。 一、人格权的现代化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人格权也不断地被赋予新的内涵和赋予更高的价值。现代化的人格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1、权利的深度和广度扩展。现代社会中,人们对于人格权的需求越来越多元化,人格权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扩展,对个人的身心健康、自由、尊严、荣誉等权利的保护也越来越加强。 2、权利意识的增强。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对于自身权利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对于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更加坚决,人们要求更为完备和充分的人格权保护。 3、权利保护的力度加强。现代法治国家越来越意识到人格权的重要性,加强了对人格权的立法保护和法律规范,加强了对侵害人格权的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司法保护。 二、民法保护人格权 在中国,民法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中。其中,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因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其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涉及到的“人身权”即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肉体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多项人格权。 在民法总则中,一方面对于人格权进行了“人格尊严原则”的规定,明确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通过“人格权的发展”这个章节,阐述了人格权的基本含义及其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的内涵和引申。 同时,随着人格权现代化的加强,我国也进一步完善了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例如,2016年颁布的《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权的法定保护,在全国全面开展“网络侵权行为司法解释工作”,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侵权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推动了人格权保护的现代化进程。 三、人格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在保护人格权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格权保护的认同度不足。虽然现代社会对于人格权的保护和重视越来越加强,但是在一些区域和社会领域,人格权的保护和认同还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强化。 2、司法保障能力仍有一定提升空间。虽然我国法律对于人格权的保护比以前更加全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法律条款的适用上存在不明确或者缺乏严格的判例指导,还需要加强司法保障的力度。 3、人格权与其他权利的平衡。在人格权的保护与其他权利之间存在着平衡问题。例如,在网络时代,隐私权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的讨论,需要更好的平衡人格权保护和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 综上所述,人格权的现代化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而民法保护人格权的加强也是推动人格权现代化的必要手段。但在保护人格权的实践中,我们也需要深入思考人格权保护的权利内涵、实现方式和司法保障,进一步推进人格权保护现代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