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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指南纳税指南1第一篇税务登记3一、开业税务登记3二、变更税务登记4三、注销税务登记4四、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5五、税务登记换证5六、税务登记年检6七、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7第二篇税务管理8一、适用税种8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8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9四、纳税申报9五、本市纳税人外出经营需办理的手续11六、定期定额管理11七、出口退(免)税申报12八、票据管理13九、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18十、金税工程19第三篇税收征收22一、流转税22二、所得税27三、地方税33四、车辆购置税37五、农税38六、规费征收41七、其他42第四篇税收优惠47一、各种税收优惠政策47二、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咨询56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咨询57第五篇税收检查59一、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依据59二、税务稽查59三、税务违法违章的处罚60第六篇税收政务63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63二、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64三、廉政规定65四、上海市税务系统监督举报地址、电话及涉税业务监督电话69第七篇税务救济71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71二、税务行政复议71三、税务行政诉讼73第一篇税务登记一、开业税务登记企业外地企业在上海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市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一)凡属投资股东均为自然人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向其工商注册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先到税务登记受理处(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2楼)办理税收户管核准领取户管核准单随后凭户管核准单到指定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至第八分局分管的内外资纳税人以及上述八个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投资参股成立的由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其开业税务登记均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受理;属第五分局征管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开业税务登记由第五分局直接受理。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外资纳税人其开业税务登记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受理。(二)上述纳税人在办理税收户管核准和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三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2.织机构代码证;3.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4.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或租赁证明;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资企业”还需提供可行性报告;6.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7.主管部门批文;8.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9.属多方投资组成应提供投资各方的税务登记证件如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只需提供中方投资者的税务登记证件;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上述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审核无误后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归档。(三)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领取税务登记表格并按规定填写。(四)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对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办理税收户管核准的地点: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2楼。办理税收户管核准的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和特殊规定的除外)上午9:00—11:00下午1:00—4:00电话:6376719963185500×1203二、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至第八分局征管的内外资纳税人以及上述八个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投资参股成立的由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其变更税务登记均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受理;属第五分局征管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变更税务登记由第五分局直接受理。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外资纳税人其变更税务登记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