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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研究述要一、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研究概况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法上的一项法律制度。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集体合同制度均已经成为一项十分成熟的法律制度。就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研究而言与我国劳动立法和集体合同立法的落后状况比较一致——劳动法长期没有得到法学界、司法界和社会各界的充分重视所以劳动法学研究至今仍然属于我国法学研究中的“薄弱环节”;在我国劳动法学研究中学者们又把研究重点放在了劳动合同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方面而集体合同制度一直没有受到劳动法学界的足够关注所以集体合同制度研究又成为我国劳动法学研究中的“薄弱环节”。但是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以来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研究还是在不断地取得进展表现在:第一越来越多的学者逐渐意识到了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地位因而研究集体合同制度的人员在逐渐增加;第二已经有一批研究集体合同制度的学术专著已经开始出现。迄今为止我国学者对集体合同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研究集体合同制度所涉及的各种基本理论问题二是介绍和研究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合同制度三是研究在我国怎样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和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四是研究怎样构建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完善我国的集体合同立法。二、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研究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观点(一)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法上的地位董保华教授系统论述了“劳动关系调整的法模式”他认为:“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时是通过劳动基准法调整全部劳动关系通过集体合同调整集体劳动关系通过劳动合同调整个别劳动关系。”“第一层次的调整方式是由劳动关系所具有的人身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所决定的。第三层次的调整方式是由劳动关系所具有的财产关系和平等关系的特征所决定的。第二层次的调整方式作为一种中观的层次既是一种承上启下的层次又兼顾了劳动关系的各种特征。”劳动基准法在调整劳动关系时尚留有空间。如果这一空间单纯以劳动合同来调整的话由于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不平等劳动者个人力量单薄不足以与劳动力使用者抗衡。集体合同是一种依靠集体力量来保护自身利益的劳动关系调整方式。”可见在董保华教授看来集体合同制度是“劳动关系调整的法模式”中承上启下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层次。有学者进一步指出:“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枢纽是劳动法的核心制度”;“劳动法……实行的是‘劳动基准法定与合同约定相结合’原则……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由法律规定具体权利义务由双方通过合同协商约定。在权利义务约定的具体方式上劳动法又实行‘个体约定与团体约定相结合’并以团体约定方式为主导即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结合以集体合同为主导。为何要以集体合同作为确定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工具?因为在个体劳动关系中……雇主手中掌握着与几十个、几百个、几千个、几万个劳动力相对应的生产资料和工作岗位而劳动者个人手中只掌握着自己身体内所蕴含的与一份生产资料相对应的一个劳动力如果劳动者个人拒绝与一个雇主订立劳动合同这个雇主只不过丧失了一个订约机会而如果雇主拒绝雇用一个劳动者则意味着这个劳动者丧失了几十个、几百个、几千个、几万个订约机会……因掌握资源的数量不同而导致……谈判力极其悬殊……”。王全兴教授也认为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法体系中处于与劳动合同制度并重甚至比劳动合同制度更为重要的地位因为在保护劳动者利益和协调劳动关系方面集体合同具有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无法取代的功能;在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这两种制度的实行顺序上集体合同是“纲”劳动合同是“目”“纲举”才能“目张”因此政府、企业和工会都有必要把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工作而优先实行至少应当使集体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同步实行。(二)劳动三权之间的关系“团结权又称组织权一般是指劳动者为实现维持和改善劳动条件而组织和加入工会的权利广义的团结权还包括了集体谈判权和团体争议权(简称争议权如罢工)是劳动者运用组织的力量对抗雇主以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一般称之为‘劳动三权’。可见劳动三权与集体合同制度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关于劳动三权之间的关系程延园副教授认为“团结权是集体谈判的前提和基础劳动者团结起来组成工会是进行集体谈判的‘先行行为’。争议权则是实现集体谈判权的辅助性权利是保障集体谈判得以开展的压力手段没有集体谈判权争议权也无法最终落实。团结权和争议权的目的均是为了集体谈判集体谈判是‘劳动三权’的核心。”常凯教授也指出“团结权是集体劳权中的首先的和基础的权利。没有这一权利其他权利如集体谈判权和劳动争议权等就无法实施”。(三)集体合同的劳方主体在集体合同的主体中一方是雇主或雇主组织关于这一点没有什么争议。但是我国《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