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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组织的改革与完善浅论郑超峰摘要:作为主持选举的选举组织机构的公正与独立是选举公平公正开展、公民选举权得以保障的一个重要因素但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选举组织方面的规定十分简单实践中已暴露出我国选举组织机构存在着种种消极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对于选举组织的改革与完善应在当前政治体制下从现实出发在各级人大常委下设立具有较高独立性的常设选举组织机构。通过选举组织的改革推进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石而选举的公正、客观及其民主性是否能够充分得以体现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选举制度的设计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选举由谁组织和怎样来组织选举。我国现行的《选举法》对选举组织的规定十分简单没有对选举机构和选举原则、程序作专门规定法律过于模糊和原则的规定难以有效地规范选举机构权力的行使这为选举中的暗箱操作、腐败和滥用职权留下了空间。本文拟就我国选举组织所存在的问题作浅略分析并在借鉴西方国家选举机构方面规定基础上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选举组织的路径与方案。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选举组织机构的规定:我国目前对于选举组织的规定主要集中在《选举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一)选举组织的组成:在直接选举中在县乡两级设立的选举委员会是组织办理本级人大代表选举事宜的临时机构其组成人员由本区域内有关人员组成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在实际操作中选举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有关负责人特别是党委中的组织、宣传、统战政府中的民政、财政部门还有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的负责人。据有关调查显示乡镇一级的选举委员会绝大多数由乡、镇党委书记担任、个别由副书记担任委员一般四至六人大多由党委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武装部长、妇联主任、团委书记、人大秘书担任。(二)选举组织的职能:在县级以上的选举组织也即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这里的主持主要是确定选举时间、分配代表名额、提出选举工作要求、审查代表资格等。具体主持提名、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以及投票、计票等工作则由作为选举单位的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还承担着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所谓指导实践中实际上也是领导。对于县、乡的选举委员会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选举委员会具有以下职权:(1)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2)进行选民登记并做出决定;(3)划分选举本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4)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5)规定选举日期;(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除了法定选举组织机构外实际中我国还存在着一套党内的选举机构这是党为实现对选举工作的领导而设立的选举机构。各级人大换届选举时同级党委都相应设立选举领导机构。党内的选举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事安排和选举工作的宣传、部署、协调等工作。这一实存内部机构是由我国的政治制度决定的体现了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二、我国选举组织存在的问题: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了选举组织机构在我国选举中起到很好的动员和组织作用但是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是以下几方面:(一)关于选举组织机构的稳定性和专业性方面:在间接选举中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工作应该说稳定性没有太大问题当然它有任期的限制一届人大常委会也就主持一次选举工作。问题更多的是出在直接选举中的选举委员会上该组织是一个临时机构只是在筹备选举时成立选举一结束即告解散。没有专门固定的工作人员。这就产生了几个问题:一是由于选举委员会的人员不固定只是为了选举的需要临时从其他机构抽调人员组成同时也没有对进入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的资格条进行限制。可以说大多数选举工作人员是缺乏选举工作经验和专业有素的培训的因此这些工作人员能否胜任选举这项涉及面广、事情庞杂、繁琐而又意义重大的工作是值得怀疑的。因为这其中还涉及到对选举中产生的纠纷的裁决处理等法律专业性问题例如对选举资格确认、选举的有效性和正当性认定等等。由这些人员所组成的选举机构很难保证其运作效率及其过程的合法有序。二是由于选举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