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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第三条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对节能产品清单的强制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对节能产品清单的其他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对节能、环境标志、两型的产品在评审时的价格扣除只能选其一对于同时属于中小企业的产品在评审时的价格扣除可以重复扣除。第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第五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授权可以对本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审批。第六条评审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七条采购人应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应当指定一名项目联络员具体负责非招标采购的有关事宜。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小组的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审批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现场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确认谈判文件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细则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第九条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第二节成立谈判小组第十条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在3倍数量以上的专家推荐名单中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并将选定情况报送本级财政部门。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第十一条竞争性谈判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五)编写评审报告;(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