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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徐州市园林风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规划、城管、城建、土地、环保、工商、公安以及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第五条城市绿化以建设现代化园林城市为目标区分功能选择适宜树种广植草坪和花卉搞好立体绿化和平面绿化发展多层次覆盖种植在主干道、商业繁华地段以种植常绿植物为主提倡和鼓励城市居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举报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和论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八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绿化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第九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科学、合理地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条城市建设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新建居住区和各类开发区的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二)旧城改造居住区的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三)城市主干道和重要景观道路的绿带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五;(四)单位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其中大专院校、疗(休)养院、体育场(馆)等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四十;(五)产生有害气体的单位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四十并按照国家规定营造防护林带;(六)用于城市绿化的苗木生产基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确因特殊条件限制绿化用地安排不足的项目必须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批准后十五日内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地面积不足部分的绿地建设费用于易地建设和补偿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建成区范围内易地统一绿化并在下一个绿化周期内完成。第十一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留足城市绿化面积。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居住区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建设单位应当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建设按照以下分工进行:(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道路绿地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各类开发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三)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各类开发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接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第三章设计和施工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第十五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居住区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第四章管理和保护第十六条城市绿地按照下列分工实施管理:(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干道绿化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管理;(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