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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准入监管法制制度研究的综述报告 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利用集中交易平台,通过信用交易方式,获得与所拥有证券规模相对应的资金或证券,以增加证券投资的杠杆效应,从而提高投资收益。然而,由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较大,涉及资金和证券的交易,需要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管。本文将探讨融资融券交易准入监管法制制度的研究现状。 首先,我国证券市场的融资融券交易业务起源较早,但监管法制制度的建立相对较晚。2006年,中国证监会正式推出融资融券业务。此后,监管机构逐步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2008年,中国证监会提出了《关于融资融券试点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了融资融券的交易原则、准备机构的条件及融资融券的风险管理措施等内容。此外,还明确规定各项业务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可以在部分证券公司试点。2010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规范的通知》,明确了融资融券准入条件与维持保证金制度、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等细则。 其次,融资融券对应的监管法制制度主要包括融资融券交易准入监管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管理两个方面。在融资融券交易准入监管方面,我国证监会规定了证券业从业人员、信用管理、证券账户等条件,落实了资讯、风控、资金、人员等准入监管制度,进一步缩小了市场准入门槛,防范了不良资产出现的风险,保障了股票市场的稳定。在风险管理方面,监管机构主要通过设置交易规则、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人员培训等方式,提供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措施,维护融资融券交易市场的稳定。 最后,现阶段融资融券交易准入监管法制制度存在不足。首先,融资融券交易的准入门槛过低,一些不具备交易能力和风控能力的投资机构也开展了融资融券交易,其风险管理能力受到较大挑战,存在一定的风险。其次,目前我国的适当性制度仍不够完善,一些中小投资者利用信用交易方式进行证券交易,往往存在无法理解交易规则、盲目跟风等问题,容易受到融资融券风险的影响。 综上所述,随着证券交易市场的成熟,融资融券交易准入监管法制制度将会逐步完善,在严格准入条件、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以及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方面加强监管力度,提高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