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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审计局委托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审计机关委托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审计(含审计调查)工作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执业资格的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和其他相关的中介机构。第四条审计机关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限制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业务工作的适用本办法。以下情况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一)审计机关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二)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让审计机关以外人员知悉相关情况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三)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四)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以外的工作。第五条委托审计的承办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委托、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第六条委托审计应坚持国家审计的基本形式由审计机关发出审计通知书、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和其他业务文书等并对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称被委托人)应当在审计机关的指导下按照国家审计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计并对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向审计机关负责。第二章备选库的管理第七条重庆市审计局设立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称备选库)用于选取被委托人。备选库是具备一定条件、符合审计机关要求、能够胜任委托工作的中介机构名录库。备选库依照中介机构的规模分为甲库和乙库规模划分的标准由法规处提出意见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第八条列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执业资质、质量、信用、廉洁等方面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机构在主城区执业三年以上;(三)具有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与审计、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咨询相关的资质胜任委托工作;(四)前三年内没有受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的记录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五)执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第九条备选库由法规处指定专人管理负责按照规定程序登记、调整作到库表相符保证备选库资料安全和有效使用。第十条备选库主要记录中介机构以下情况:(一)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机构地址、执业人员名单及资格;(二)财政和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时间、机构类型、注册资本;(三)有关部门批准的执业资质及时间;(四)主要业务及年度收入;(五)我局委托审计实施情况及质量评估包括执行国家审计准则的情况、审计金额、查出问题金额、审减和收缴金额等;(六)执业纪律、信用、廉洁情况;(七)其他相关情况。第十一条法规处根据了解的情况填写《重庆市审计局中介机构备选库入库审批表》(附件1)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录入备选库。第三章委托的形式和程序第十二条确定委托的中介机构采用随机抽样的形式。必要时可以采用指定委托、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随机抽样应当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被委托人。指定委托应当按照审计业务会决定或者局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确定被委托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审计业务会的决定确定被委托人。第十三条拟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承办处室根据审计项目的情况提出委托审计实施方案填制《委托审计实施方案审查表》(附件3)。委托审计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一)承办处室、处室负责人;(二)需要委托的审计项目名称;(三)经费来源、付费总额及计算依据;(四)委托形式;(五)审计目标;(六)审计重要性和审计风险评估;(七)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八)审计质量要求;(九)审计纪律要求;(十)审计工作要求;(十一)完成时限;(十二)其他事项。第十四条承办处室将委托审计实施方案送法规处、综合处复核后报局审计业务会(小型业务会)审定。第十五条采用随机抽样确定被委托人的由承办处室负责人在备选库中随机抽取被委托人。在同一年度内采用不重复随机抽样。第十六条随机抽样时由监察室派人到场监督。抽样后承办处室和监察室、法规处在《委托审计随机抽样结果报告单》(附件4)上签署意见确认抽样结果。第十七条中介机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审计机关委托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是中介机构曾承办、参与编制预决算的建设项目;(二)审计机关委托审计的被审计单位是中介机构代理会计工作、担任会计审计顾问的单位;(三)被委托人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四)有其它应当回避情况。承办处室在与被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前应当告知回避规定了解被委托人是否存在回避的情况。第十八条因被委托人不接受委托、应当回避、或者其它原因需要调整被委托人的由监察室、法规处调查核实后报告局主要负责人并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