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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为促进管理积效提高全员工作士气并使其所依据及遵循特制订公司章程法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均应遵行。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包含外聘、聘任、兼职、调任、支援、临时员工及非正式职员。第三条凡公司之所属全体员工必须共同遵守本规章所制定之任何事项及条文内容若有未规定之事项另行公告实施并增列于本公司章程修正案中。第四条公司章程法若与部门制度有相冲突条例者一切仍以公司章程管理制度为总则但若遇特殊案例可由总经理研议并公告通过后裁定。第五条聘任员工和约制度与公司章程法属平行制在行政管理及各项福利法中仍以公平、公正、公开赏罚为原则。第六条在本公司章程法列为晋级考试和加薪升职等必读手册凡新人到职或表现较差之员工皆应实施在职教育的基础。第二章人事制度第一条新人进公司须办理的手续如下:第一项填写员工资料卡第二项缴交履历表及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经核对后发还身份证正本。第三项仔细阅读本章程并实施上岗培训。第二条新进人员自上班日起七天内为新人培训期若无故离职者不得向公司申请任何薪资及费用。第三条新人在一个月考核试用期期内以个人考核表现通过后在予以调整薪资。第四条新人到职满七天者方可享有部门轮休假制度及公司福利与权益。第五条未经主管许可未经请假手续而擅自不上班者视同旷工一日扣薪三日二日扣薪六日三日以上者且无正当理由者将接受开除处分。第六条若因工作环境不适或因其它个人因素而欲自行离职者:须提前15天内以书面上呈公司否则将扣抵15日薪水以补偿公司损失.第七条员工办理任何请辞时须先行填写“书面请辞报告”经核准后方可离职.第八条员工请辞以签离职报告书及店长签名之日期为准正式生效口头呈报不予承认不得生效。第九条请辞员工在离职之前必须将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工作、财物、资料、设备和工具移交给职务代理人并经职务代理人签字确定后可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员工在自动离职或请辞期间内因职务交接不清或手续不完整导致公司资金及所有财务有所损失时须负赔偿之责公司方面依法有权追诉法律。第十条离职员工之当月薪资须在离职手续办理完结后至会计处领取会计处不予离职者办理转存帐作业(非当事者不得代领)。第十一条请辞员工之请辞方式或请辞手续未按照公司制度及章程办理时以影响公司运作将不予核发上月薪资。如不预先通知或不告而别其行为将会被视为擅离职守与旷职公司有权开除并按开除之相应处罚。第十二条已请辞员工在待退期间若表现恶劣或影响其他人员或公然破坏公司制度者可予以直接开除视同违纪开除论。第十三条员工正常请辞手续如下:一、即将请辞之员工请于起意时先行亲与店长沟通不得事先在同事之间传播。二、15天前书面呈报总经理核准。三、15天内与职务代理人详细办理各项交接手续并签名。四、离职前三日凭职务代理人签名及店长签名至会计处办理离职手续结报及退回在职期间所领公司之所有公物及资料等。五、离职员工交接重点:第一项:个人职责所属资产列报表清点移交予职务代理人。第二项:原服务客户各项余额资料档案及后续服务重点移交。第三项:个人所负责之各项本册移交。第四项:部门作业系统(个人负责方面)详加说明并予以移交。第五项:呈报手中未完成之客户名单予会计查核。第十四条职务代理人在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务必详实清点离职人员所负责之各项业务并全盘交接清楚、明了之后方可签名签名后职务代理人须负全责。第十五条员工请辞适逢特殊时节或当月集体请辞(二人以上)时公司为考虑维持团队士气及公司生存条件大原则下有权促其提早离职不予扣罚;亦有权不批请辞报告。第十六条公司人事编制是依各部门之工作量及工作绩效并兼顾市场变化而编设。在固定的人事编列中员工之裁减或增加须依部门业绩表现而设定。淘汰劣质员工保留优秀员工是公司即定之人事政策。第十七条遭公司免职或离职员工若仍希冀回归团队视具体情况及当时公司用人政策可以新人方式重新办理入职手续视同新人到职.第三章员工出勤管理规章第一条本公司上下班勤务作息时间如下:上班时间:9:00——18:00值班时间:18:00——21:00说明:1、9:00为到岗时间;2、用餐为轮流制各部门人员不得全体同时用餐必须保证各岗位有人员在岗以应付工作需要;3、个人用餐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4、值班为轮流制具体人员安排由各部门自行制订;第二条正式员工每月可休假4天。临时员工或试用员工不享受休假之待遇。休假按月计算不得累积。第三条打卡属个人行为负责任何情况之下员工彼此间不得代打卡代打卡者第一次即重罚人民币壹百元整让人代打卡者第一次即重罚人民币五十元整若重犯立即开除。第四条员工出勤打卡属正常作息非有重要公务不得借故忘记打卡凡无故不打卡或上、下班未打卡情况均视旷职论处。第五条员工不得迟到与早退每超出1分钟迟到者罚扣人民币贰元依次累计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