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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48 PAGE\*MERGEFORMAT49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 规定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本规定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在《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实施四年多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适应当前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新情况、新变化,进一步规范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体现了全面性。《规定》涵盖了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监护、粉尘防治等内容,既解决了与《职业病防治法》和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五件部门规章的衔接问题,又突出了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二是体现了先进性。《规定》在判定标准、测定方法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行业标准,在措施要求上吸收了科研机构、煤矿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一些最新科研成果。三是体现了可操作性。《规定》明确了煤矿企业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明确了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解读】本条是本规定适用的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领域包括领土和领海。煤矿包括全民所有制煤矿企业、城镇和乡镇集体煤矿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煤矿企业、股份制煤矿企业等。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是指煤矿企业附属的矿井建设施工企业、洗煤厂企业、选煤厂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解读】本条是煤矿职业病危害的定义。 《职业病防治法》的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虽然煤矿作业场所存在大量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但根据我国煤矿职业病发病统计及生产实际情况,煤矿劳动者生产过程中主要受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影响,因此,本规定所称煤矿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第四条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方针、原则的规定。 煤矿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是指煤矿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履行的职业病防治法定职责和义务。 煤矿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做到以人为本,就要尊重劳动者,爱护劳动者,关心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改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预防为主是职业病防治方针的核心,是预防职业病的根本途径,特别是尘肺病是一种不能完全治愈的职业病,因此,要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综合治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所谓综合治理,就是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从发展规划、安全投入、科技进步、教育培训、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着手,建立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 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是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措施。源头治理是把治理关口从事后处置向事前和事中延伸来转变。源头治理包括两重含义,第一层意思是煤矿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把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关口;第二层意思是煤矿在申领、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把好生产矿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关口。科学防治是指煤矿企业要依靠科学技术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和职业病防治先进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把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建立在先进的科学技术基础上。严格管理就是要按照制度和标准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