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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体检传染病报告制度(最终版) 第一篇:健康体检传染病报告制度(最终版) 健康体检传染病报告制度 1.为了加强对来体检中心体检客人的传染病的管理,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认真做好体检中心传染病的预防、保健及管理工作,特制订此制度。 2.各临床科室、放射科、检验科及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责任 疫情报告人,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本科室传染病的报告、转 诊及登记工作。 3.体检中心责任疫情报告人去院感办领取《北京市传染病报告登 记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登记卡》、《北京市确诊(疑 似)肺结核患者三连转诊单》,以备报传染病时使用。 4.健康体检中,当发现确诊或疑似传染病病例时,辅助检查科室 要及时发出检验报告,并电话通知体检中心责任疫情报告人,该报告 人通过体检表留下的联系方式,联系到该体检客人,详细询问此客人 的身份证号码、现住址(区、县、街道或村、门牌号、楼层号、单元 号)、户口所在地、患者职业、发病日期等。 5.责任疫情报告人按要求,详细、逐项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染病报告卡》、《北京市传染病报告登记本》,要求字迹清楚、不错 项、不漏项,特别注意核对体检客人的姓名、性别、实足年龄、身份 证号码、患者单位、联系电话、现住址、户口所在地、患者职业、发 病日期、病理分类、传染病名称、报告医生签字、填卡日期(年、月、 日、时、分)、备注等。 6.以上均填写完整无误后,立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 卡》及时送达院感办,由院感办负责网上直报。 7.传染病报告时限:甲类传染病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2小时 内,其它乙类及丙类传染病不得超过24小时报告。 第二篇:健康体检传染病报告制度60 健康体检传染病报告制度 北京同仁医院体检中心 2013年6月修订 为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制度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6年《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制定健康体检传染病报告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在健康体检中心进行健康体检过程中发生的传染病的报 告及管理。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组织 (一)疫情报告管理组织:体检中心主任、医生组长、护士长 (二)疫情报告责任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医务人员(医生、护士、 预防保健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 二、各级医务人员的职责 (一)疫情报告管理组织负责管理体检中心日常的防病工作,制 定防病及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并定期修订,督查疫情报告质量,落实卫 计委布置的各项防病工作、组织实施防病知识及法规培训,进行健康 教育宣传工作。 (二)执行职务的各级医务人员(医生、护士、预防保健人员) 和行政管理人员是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责任人,必须依照《传染病法》、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实施疫情报告。 (三)疫情报告实行首诊负责制:即首先做出传染病诊断的医师 负责传染疫情报告,不能推诿。传染病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上 报单位为所在区域的疾控中心。 (四)医务人员必须按照医院内报告流程实施疫情报告,不得越 级报告,不得擅自向外界公布传染病疫情。 (五)医生的职责:诊断传染病后立即填写相应的传染病报告卡, 登记《传染病登记本》,并将报卡直接交给主管传染病护士。报告人 员必须保证疫情报告的质量:不迟报,不漏报:填写报卡不空项,字 迹清楚,信息准确。 (六)护士的职责:收集传染病报告卡,按各类传染病要求时限 上交到医院预防保健科。 (七)各级医务人员积极参加传染病知识培训:医务人员参加上 级主管部门及体检中心组织的传染病知识、传染病法规及相关知识培 训及考核。 三、传染病报告时限及报告流程 医务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的传染病报告时限和程序报告疫情 (一)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体检者及其疑似者,或发 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爆发时,医生以电话、报卡方式立即报 告医务处,医务处接报后立即核实疫情,在2小时内以电话、传真方 式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经其批准后实施网络疫情报告。 (二)诊断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 传染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在24小时内实施网络疫情报告。 (三)体检者发生传染病报告病例诊断变更填卡错误时,应及时 进行订正报告,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 名,在24小时内实施疫情报告。 四、疫情报告质量控制标准及奖惩制度 (一)疫情报告管理小组每季度对健康体检中心的疫情报告进行 质量检查。标准:传染病漏报、迟报率≤2%;报告的传染病数与体检中 心的《传染病登记本》登记的相符,不漏登。 (二)对发生迟报、漏报的责任人扣罚工资:漏报一例扣工资xx 元,迟报一例扣工资xx元,登记符合率低于85%扣工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