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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试行)为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增强导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承担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任。导师是高等学校设置的具有招收、培养、指导研究生资格的工作岗位。根据指导的对象分为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首要责任人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居主导地位。第二条导师应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在教学和论文指导等研究生培养工作中认真执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第三条导师应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的重要科研项目不断获取新的科研成果为高层次人才培养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四条导师应增强自身科学道德意识和修养秉持严谨的治学态度自觉抵制学术腐败行为坚持优良的学术风气。第五条教书和育人是导师的两大基本职责。导师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负有指导责任并在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科学道德等方面负有引导、示范和监督责任。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六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应尽义务并履行厦门大学教师聘任合同规定的应尽义务。第七条根据学校要求认真做好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及其他有关生源选拔的工作。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的有关规定择优录取研究生。第八条承担学科建设任务积极参与指导学院(研究院)组织的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活动参与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与研究生培养教育相关工作。第九条承担教学任务不断总结教学经验积极参加学院(研究院)组织的各项教学改革活动。第十条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发挥导师组指导作用依托科技合作项目或平台吸纳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的专家、业界精英参与研究生指导充分利用优质资源联合培养、指导研究生。第十一条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第十二条引导研究生在德、智、体诸方面的全面发展注重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注重培养研究生实事求是、严谨治学的科学精神培育优良的学风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第十三条导师所承担的研究课题是研究生培养的基础。导师应安排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按照学校导师配套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提供研究生培养经费为研究生开展科研和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第十四条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个性化的研究生培养计划严格督促研究生认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科研和实践任务。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组织开题报告并定期检查论文研究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审阅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把好论文质量关指导研究生的论文答辩。第十五条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定期听取研究生的阶段性学习或研究工作汇报并形成制度加强对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和承担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锻炼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讨论、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第十六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认真处理好与研究生合作研究成果(如专利、论文、著作与科研鉴定成果等)的相关知识产权界定。第三章岗位权利第十七条导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基本权利享有厦门大学教师的基本权利。第十八条对研究生招生标准的制定导师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第十九条在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硕博连读选拔、出国访学选派、助研岗位申请等工作中导师有建议权和推荐权。第二十条在研究生综合考评工作中导师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和意见。提出退学建议的须经学院(研究院)审核并由研究生院报学校办公会决定。第二十一条特殊情况下导师有权依据合法程序提出与研究生解除指导关系的申请。申请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第四章岗位管理第二十二条导师资格遴选与招生资格确认按照我校相关管理文件执行。第二十三条导师因公、因事出差或出国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在出差、出国期间应妥善安排并落实本人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离校一个学期及以上的应将指导研究生工作的变动情况和有关措施报所在学院(研究院)。第二十四条对在研究生培养上有突出贡献的导师予以表彰、奖励并在资源配置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在其聘任晋升、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予以优先推荐。第二十五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培养和指导、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限制招生数量、暂停招生、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一)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者;(二)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规范或对研究生违纪违法或学术不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