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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指南 HYPERLINK"javascript:void(0)"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45015。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28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四、受理机构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五、决定机构 中国保监会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2.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3。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具体条件如下: 1。董事、监事。 申请人应具有以下经历条件: (1)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 (2)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2。董事会秘书。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3.独立董事。 申请人除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备5年以上财务或者法律工作经验; (3)担任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较强的识人用人和薪酬管理能力,具备5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独立董事: (1)近3年内在持有保险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保险公司前十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2)近3年内在保险公司或者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3)近1年内在为保险公司提供法律、审计、精算和管理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4)在与保险公司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法律、咨询、审计等机构担任合伙人、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 (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判断的人员。 独立董事不得在其他经营同类主营业务的保险公司任职,且不得同时在四家以上的企业担任独立董事. 4。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申请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2)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保险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1)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 (2)担任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 (3)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4)其它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同级机构总经理的有关规定。 5。总精算师。 申请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 (2)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5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是指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①担任保险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5年以上; ②其它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及经验的职业资历. 其中,在中国大陆保险业内具有满足上述要求的任职经历不得少于2年.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国外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的,可以豁免前款第(1)项规定的条件,但应当经中国保监会考核,确认其熟悉中国的保险精算监管制度,具有相当于中国精算师资格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总精算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再担任总精算师的,应当重新经过任职资格核准: (1)因辞职、被免职、被撤职等原因,不再为该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工作的; (2)受到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的; (3)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6.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诚信勤勉的品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具备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