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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符合性评价记录表一、国家法律序号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生效日/最新修订日相关条款相应制度执行情况符合性纠正是否有效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