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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988年1月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3年7月15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1995年4月23日国务院批准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本实施细则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三条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商标国际注册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办理。第四条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补证、评审及其他有关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费用。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商标局编印发行《商标公告》刊登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第六条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七条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第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依照《商标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提出的评审事宜做出终局决定、裁定。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九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公布的商品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第十条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字机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一致。申报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商品名称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未列入商品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说明。第十一条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第十二条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交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写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第十三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三十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三十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第十四条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第十五条商标局受理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事宜。具体程序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规定办理。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第十六条商标局对受理的申请依照《商标法》进行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并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第十七条对驳回申请的商标申请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商标注册申请书》、原商标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