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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财税[2016]33号 第一章总则(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例如,某市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中包括:普通高中学费(1)普通高中学费150元/生学期(2)市、县级重点高中学费250元/生学期(3)省级重点高中学费300元/生学期(4)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学费15000元/每生每学年再如,外事侨务中,电传传真收译费184元/份。近年,取消或降低了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5年9月1日发文,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等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通知》规定,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现行每平方米3元降为每平方米2元,存量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4元。同时明确,各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住房转让服务成本、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房价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进一步适当降低中小城市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减轻居民购房费用负担。各地都及时认真地执行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例如,某市的食品检验费降低30%,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费降低50%。 再如,某市近期对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进行了梳理汇总,编制了当地收费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并将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对社会公布。本次公布的收费标准清单包含18个部门、52个收费单位的5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同时,实行收费标准清单动态管理。国家、省、市收费政策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调整后,收费标准清单内容也作同步调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不定期编制发布,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做到收费标准清单之外,无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性收费标准,属管理收费应根据行政管理行为的实际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属证照收费应根据制发证照的工本费用确定。事业性收费标准,根据提供服务的合格耗费、服务质量和数量确定。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机关;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管理监督,各级审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协同物价、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管理监督。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据下列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2.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制定的行政法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3.国家物价局、财政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4.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并已报全国人大常务会和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5.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规章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核、下达或会同共他部门联合下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或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转发执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批权归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可规定各市人民政府在其批准的收费标准幅度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需设立收费项目和确定收费标准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下列各项为非法收费,不得执行。(1)省人民政府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业务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自定的收费;(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外的收费。(3)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将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所属事业单位以有偿服务名义进行的收费。(4)同一管理行为已经批准收取管理费,又对证照收费。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5)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收费。收费单位应向发放收费收据的财政部门报告收支情况,并抄报有关物价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 收费单位应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收费及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帐表、单证等有关资料。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综合年审制度,各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对收费及收支情况,每年实行一次联合审查,并将查处情况抄报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下列各项属违法行为:(1)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2)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调低,继续按原项目、标准收费的;(3)擅自印发、转让、转借、代开收费收据的。(4)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规定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