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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DB42/504-2008)宣贯讲座第一部分:编制背景 第二部分:编制过程 第三部分:条文解释 第四部分:方案示例第一部分:编制背景我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现状及编制背景: 一、我省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配置标准不统一,不适应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要求。供配电基础设施未考虑用电负荷发展,给居住区增容带来困难和不便。 二、老居住区供配电设备质量参差不齐,在冬夏两季负荷高峰时期故障频发,安全问题突出,影响居民正常用电和社会稳定。五、目前,部分新建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资产归属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供电部门一直在尽社会义务承担故障报修工作,迫切希望有一个建设标准出台,便于今后资产的顺利移交,确保居民长期得到安全可靠供电。制定《规范》的目的: 1、解决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由于标准不统一带来的设备质量及供电安全等问题; 2、规范供电公司和房产开发企业双方行为; 3、提高供配电设施质量; 4、降低供电设施故障率; 5、保障和维护居民安全可靠用电的合法权益。一个核心: 标准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将由现在的建筑设计公司、供电公司、房地产公司三方协商模式转变为按统一标准,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模式。 本《规范》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确保广大人民安居乐业。四大亮点: 1、明确规定小区供配电设计应以人为本,遵循安全、环保、经济、实用且适度超前的原则。 2、明确提出在居住区项目前期规划阶段应同步规划供配电系统,预留供配电设施用地及电力通道。 3、强调居住区供配电设备选型应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节能定型产品,配电系统逐步实现电缆化和智能化。 4、强调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安装应注重环保,与居住区环境协调。第二部分:编制过程1、项目立项,成立编写组。 2、编制标准大纲,内部审查通过大纲。 3、省内外调研,形成初稿。 4、初稿发电力系统外的相关专家和单位,书面征求意见。 5、省行协召集省电力系统内专家及供电公司代表会议,征求意见。 6、按电力系统内、外分别召开标准预审会。 7、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专家评审会。 2008年10月13日正式发布,12月1日实施第三部分:条文解释本标准条文共分七部分,主要内容有: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供配设施建设原则; 5、供配电方式及设计; 6、设备选型; 7、施工安装; 计量; 附录。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的术语和定义、供配电设施建设原则、供配电方式及设计、设备选型和施工安装。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居住区住宅及公共建筑供配电设施建设。改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略) 3名词术语(略)4供配电设施建设原则 4.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及当地电网规划。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终期用电容量大小,应同步规划变电站、开闭所、配电室及电力通道等供配电设施。供配电设施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细规划设计同步。 4.2居住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终期用电容量和负荷性质,按照安全、环保、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以提高供电质量、节能降耗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用电的需求。 5供配电方式及设计5.4供配电设计 5.4.3居住区终期配变容量为15000kVA~30000kVA(含15000kVA)的,宜建设多座开闭所; 终期配变容量为10000kVA~15000kVA(含10000kVA)的,宜建设1座大型开闭所; 终期配变容量为5000kVA~10000kVA(含5000kVA)的,宜建设1座中型开闭所; 终期配变容量为2000kVA~5000kVA(含2000kVA)的,宜建设1座小型开闭所; 终期配变容量不足2000kVA的,可建设小型开闭所,亦可按小区规模建设配电室。 开闭所可附设配电室。各类开闭所电气配置及平面布置参见附录B。5.4.4居住区开闭所电源宜从临近的电源点取得,并遵循以下原则: a)大型开闭所宜由两路电源供电,电源分别来自不同变电站或同一变电站不同母线馈出的单独线路。 b)中型开闭所宜由两路电源供电,电源可来自变电站或大型开闭所馈出的单独线路。 c)小型开闭所宜由大、中型开闭所馈出线路供电,也可由有供电能力的架空线路供电。 5.4.5为节约建设用地,美化居住区环境,开闭所进出线宜采用全电缆线路。出线回路数由居住区负荷分布情况和开闭所规模确定,每回出线所接配变容量不宜超过4000kVA。在能够取得规划批准的地区或路段,公用10kV线路可采用架空全绝缘线路。5.4.6居住区高压供电线路设计应满足居住区终期规划要求,避免重复建设。配电变压器配置可视居住区负荷发展分步实施。 5.4.7新建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