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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本节大纲一、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院系统大陆法系司法体制为多元制,如德国有宪法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知识产权法院、行政法院等。 大陆法系行政法院有两种模式 法国模式: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系统,是高度司法化的“行政机关”; 德国模式:行政法院隶属于司法系统。 成因:历史特性、法治传统德国行政法院系统:三级三审我国台湾:2000年修法从一级一审到二级二审我国:四级二审终审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与法律功能法律功能 法院管辖权的内部分工(由哪个法院审理),防止管辖权的冲突; ★管辖权冲突: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确定当事人到哪个法院起诉或应诉,增强诉讼管辖的可预见性;三、行政诉讼管辖的类型四、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五、我国的具体法律内容改革建议 解决的核心问题:司法独立 降低地方干预,加强审判独立 撤销基层法院的“行政庭”,中级法院行使一审管辖权 实行三级三审制: 最高法院 高级法院 中级法院(二)地域管辖立法意料之外的一个问题 复议机关不愿当被告心理的副作用: 复议机关倾向于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使复议制度的行政监督功能丧失。 2.共同管辖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与级别管辖的关系5.合并管辖 司法解释第9条: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问题:管辖权竞合(三)裁定管辖2、指定管辖 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请求指定的主体:法院和当事人)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何谓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法律推论:有管辖权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实不能行审判权、恐影响安全或难期公平的: 1.法官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 2.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法院无法行使审判权; 3.原告是受诉法院的工作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受诉法院的主要领导人或行政审判人员的近亲属; 4.受诉法院参与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回避,回避理由成立的; 5.其他特殊原因。(四)管辖恒定原则(五)管辖权异议管辖异议的要件 异议主体 当事人:原告(主诉)、被告和第三人(应诉) 异议事由 受诉法院无管辖权 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因特殊原因不适宜管辖 异议的期限和形式 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 以书面形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