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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行为的刑法认定——以“陈某某医闹案”为例的任务书 一、案例简介 2018年6月,在广西梧州市一家医院内发生了一起“医闹”事件。当时,一位患者家属陈某某在与医护人员交涉过程中,情绪失控,不断辱骂、推搡医生和护士,最终导致医生手腕骨折。事后,陈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该事件一度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舆论讨论。其中,最为关注的问题莫过于“医闹”行为是否构成了刑法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以及如何认定“医闹”行为。 本文将从刑法的角度出发,对“医闹”行为的刑法认定进行探讨,以陈某某案为例进行分析。 二、“医闹”行为的法律特点 1.行为主体特点 “医闹”涉及的行为主体以患者及其家属为主,通常是因不满医疗服务质量或结果,或因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对医院和医护人员进行报复性或理性的不当行为。 2.行为内容特点 “医闹”的行为内容通常表现为口头辱骂、推搡、扇耳光、毁坏设施等不法行为。其中,一些患者和家属为了达到高额的医疗赔偿目标,可能采取谎报病情、夸大病情等手段,以此对医护人员进行诱骗、迷惑和打击。 3.社会危害特点 “医闹”行为的直接危害对象是医护人员和医疗设施。这些行为严重影响医院工作秩序,扰乱了医疗秩序,导致医生和护士等专业人员的正常工作受到阻碍,对患者的医学救治造成了不良影响。 4.法律问题特点 “医闹”行为不仅侵犯了医护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而且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关行为构成犯罪情形,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陈某某医闹案”为例进行分析 1.案件事实 2018年6月,陈某某的父亲突然晕倒,被送到梧州市的一家医院进行救治。然而,经过多次检查后,医生告诉陈某某的家属,陈某某的父亲已经逝世。陈某某对此不满,认为医生没有尽力抢救她的父亲,便开始在医院内抗议,进行不当行为。当时,陈某某情绪失控,大量辱骂医生和护士,并多次推搡和拍打护士。后来,一名医生上前劝阻,结果被陈某某一拳击中面部,手腕因此骨折。 2.案件分析 在法律上,陈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按照上述规定,陈某某的行为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1)情节较重 在陈某某的行为中,不仅存在蓄意诋毁扰乱医院治疗秩序的行为,还存在对医护人员的暴力行为。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德、道德伦理和法律纪律,并且构成了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 (2)导致医生骨折 在陈某某的行为中,其一拳打中了医生面部,导致医生手腕骨折。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寻衅滋事”罪行的范畴,构成了对公务人员执行职务造成轻伤的罪行。 (3)追究刑事责任 医院是为社会和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救治服务的公共场所,是医护人员发挥专业技能的场所。在此种场合,要求公民和法人单位有一定的自觉性和规矩,遵守医院的治疗流程和规则,本案中,陈某某未能妥善地处理情绪,通过非法手段追求自己的利益,已经涉嫌犯罪,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总结 “医闹”是一种群体性的非正常行为,既是一种犯罪行为,也是一种治安侵犯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医疗秩序,影响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对医护人员和医院设施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针对这种情况,司法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医闹”行为。同时,需要全社会对“医闹”行为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以期能够更好地保护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