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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前言1.0.1为加强对燃气系统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促进燃气系统运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已正式投产运行的面向居民、商业、工业企业、汽车等领域燃气系统的现状安全评价。 本标准不适用于燃气的生产、城市门站以前的天然气输送,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 1.0.3对燃气系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燃气 供给居民、商业、工业企业、汽车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0.2燃气系统 用于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道、用户设施及人工煤气的生产等组成的系统。 2.0.3子系统 燃气系统中功能相对独立的部分。 2.0.4评价单元 在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评价目标和评价方法的需要,将系统分成的有限、确定范围的单元。2.0.5定性安全评价 借助于对事物的经验、知识、观察及对发展变化规律的了解,科学地进行分析、判断的一类方法。运用这类方法可以找出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一步根据这些因素从技术、管理、教育培训提出对策措施,加以控制,达到系统安全的目的。 2.0.6定量安全评价 根据统计数据、检测数据、同类和类似系统的数据资料,按有关标准,应用科学的方法构造数学模型进行定量化评价的一类方法。2.0.7设施与操作评价 对评价对象的周边环境、现场设施的状态、运行、维护及现场操作等的安全评价。 2.0.8管理评价 对评价对象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人员、制度、规程、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的安全评价。 2.0.9安全检查表分析法 将一系列有关安全方面的分析项目以表格方式列出,然后对照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分析。通过安全检查表可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给出评价对象的安全状况等级。3.1一般规定 3.1.1燃气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应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对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或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整改。当燃气系统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必须立即对发生事故的燃气系统进行安全评价。 3.1.2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系统的自我安全评价,可由熟悉本企业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的人员组成评价组,也可委托第三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本标准对本企业燃气系统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评价。3.1.3法定或涉及行政许可的安全评价工作必须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承担。 3.1.4评价中检查点的数量应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3.1.5评价过程中,本标准检查表中所有8分以上项(含8分)和带下划线的项为重点项,当其不符合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并加以说明。3.2评价对象 3.2.1评价对象的确定应遵循相对独立、相对完整的原则,以整个燃气系统或其中的若干子系统为对象进行安全评价。 3.2.2对范围较大的系统进行安全评价时,若其中的子系统已单独进行安全评价,且安全评价结论处于有效期内时,子系统的安全评价得分可直接引用,并作为整个系统安全评价结论的依据。 3.3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 3.3.1燃气系统安全评价的程序应包括:前期准备、现场检查、整改复查、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3.3.2燃气系统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评价单元的划分、定性和定量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安全评价结论。 3.3.3安全评价报告格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8001)的规定。 3.4安全评价方法 3.4.1燃气系统的安全评价宜采用定量安全评价方法。当采用定性安全评价方法时,应以安全检查表法为主,其他安全评价方法为辅。 3.4.2安全检查表每项最低得分可为0分。 3.4.3评价对象设施与操作检查表得分和安全管理检查表得分均应换算成100分为满分时的实际得分。 3.4.4采用安全检查表评价时,应分别采用评价对象设施与操作检查表和安全管理检查表进行评价打分,评价对象的总得分应按下式计算: Q=0.6Q1+0.4Q2(3.4.4) 式中:Q——评价对象总得分; Q1——评价对象设施与操作检查表得分; Q2——安全管理检查表得分。3.4.6评价对象在检查表中有缺项或特有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查表进行删减或增项,并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要求进行换算。 3.4.7应根据评价对象总得分按表3.4.7对评价对象做出评价结论。4.1一般规定 4.1.1燃气输配场站的安全评价应包括门站与储配站、调压站和调压装置的设施与操作评价和管理评价。当上述场站与其他燃气场站混合设置时,尚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 4.1.2燃气输配场站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站内道路交通、燃气质量、储气设施、调压器、安全阀与阀门、过滤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