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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能动司法的理论和实践1绪论1.1问题的提出能动司法是我国最高法院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社会需求以及司法制度现状审时度势提出的。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宁夏法院系统调研时作了有关能动司法的讲话。他指出要强化能动司法人民法院要在保增长中有大局意识在保民生中有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在保稳定中有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同年8月王胜俊江苏法院系统视察时发表了题为《坚持能动司法切实服务大局》的讲话他强调所谓能动司法就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工作大局服务。2他最后强调新形势下人民法院要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服务能动司法是服务大局的必然选择。3通过这次讲话王胜俊首次对能动司法的涵义、本质、意义及要求做了较为全面、系统地论述。因此司法界和理论界一般都将这次讲话视为“能动司法”正式提出的标志。在此之后他又陆续发表了一列相关讲话和文章能动司法被定位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加以倡导引起了全国各级法院的积极响应和理论界的热烈研讨。上世纪90年代我国理论界对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就有研究由于司法能动主义本身就是一个颇受争议的问题再加上对其研宄的并不深入人们对司法能动主义的理解与态度大相径庭;中国式能动司法与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在概念外形上较为相似所以当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者提出能动司法时我国司法界与理论界更是哗然一片。司法实务界在政治思维的主导下根据自己对能动司法的理解在实践中积极开展司法活动;理论界则从学术的角度纷纷发表文章、召幵研讨会等表达对能动司法的看法。司法界与理论界由于缺乏有效沟通交流导致对能动司法的探讨处于混乱状态。这样不仅理论研究无法有效进行司法实践也会面临困境。为了对能动司法进行有效的讨论与批评需要对能动司法的真实含义达成基本共识。此外我国的司法改革正探索前进能动司法正是一次探索。因此探究能动司法的真实含义并对其进行反思也是为了更好地推进司法改革促进法治更好地发展。1.2研究现状目前我国对能动司法的研究主要是从内涵、对能动司法的提出所持的态度、对能动司法的规制等方面进行的。1.2.1中国式能动司法的内涵研究现状(1)政治意义上的能动司法。大多数司法实务者持这种观点强调司法应当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因此法院不仅具有审判职能还应当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积极参与到社会管理中去承但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责。强调司法具有政治性为政治服务。4目前这种观点是比较强势的观点。(2)法律意义上的能动司法。部分法学理论者持这种观点强调将能动司法看作是一种方法论。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不能机械司法在法律空间范围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即法官判案可以超越法律进行法律解释和发现法律、进行法律论证但是这种超越是受法律方法限制的不是无章可循的是以法治为前提的。5这种观点只是少数学者持有的。(3)比较意义上的能动司法即将这两个概念相比较通过两者比较来界定能动司法的内涵。大部分学者都是从这种比较意义上来谈能动司法的。目前关于两个概念的关系界定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①认为我国的能动司法与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的概念是等同的在使用时也总是将两个概念混同使用。持此种观点比较典型的学者是王建国他认为司法能动主义与能动司法二者在意义上是一致的只是西方国家更习惯地使用司法能动主义我国使用能动司法而已。6②认为二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只是在某些方面表现不同不能将两者简单混同使用。但有些学者会对两者断然取义做出片面的评价。比较典型的如顾培东认为我国的能动司法与司法能动主义存在知识上的缘脉关系在本质上与实用意义上的司法能动主义是相同;但是又由于两者在制度上的差异因而又存在不同。最后他将能动司法看作是特殊的司法能动主义。2中国式能动司法的内涵近年来能动司法成为我国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的研究热点人们在讨论中国式能动司法的内涵时无不例外地都要与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相联系使得对能动司法的探讨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一个特征是司法能动主义与能动司法的概念混同使用而不加区分;另一个特征是将中国的能动司法与西方的司法能动主义进行片面比较进而肯定或者否定中国的能动司法。'这种概念上的等同或混靖容易忽视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这种差异可能是实质性的。因此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分析西方司法能动主义与中国式能动司法的具体内涵与特点。2.1司法能动主义的内涵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activism)是一个可以从多种角度认识和理解的概念问题。许多学者试图对司法能动主义做一个全面的定义尽管进行了不备努力然而并没有而且实际上也不可能得到一致的认识。因此在西方的语境中对于什么是司法能动主义一直存在不同理解。但是理论界主张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司法能动主义一个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