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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简答题 1.简述中国法制文明起源的主要特征。 1.“礼”源于祭祀;2.“刑”起于兵;3.礼刑结合;4.家族本位 2.简述商朝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舍弃啬事、不有功于民等; 2.刑罚种类:死刑、肉刑、徒刑、流刑四种。其中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 3.简述奴隶制“五刑”。 1.“五刑”是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法制度。 2.墨刑: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 4.简述春秋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1事断于法,强调法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主张将法公之于众,作为规范臣民言行的标准; 2重刑轻罪,即对轻罪亦适用重刑处罚; 3刑无等级,即在法律适用上,反对宗法制时代的“礼有差等”,而主张“刑无等级” 4法布于众,即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清楚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5.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意义。(7分) 1.成文法宣布了“行不可知,则为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毁了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是法律内容走向公开化,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新纪元,成为历史进入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3分) 2.成文法事件,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1分)成文法事件动摇了旧制度的政治基础,剥夺了旧贵族的世袭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的社会基础,确立起法家代表人物所倡导的“法治”原则。(2分) 3.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和进步(1分) 6.简述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 1.确定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2.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处刑重,过失处刑轻; 3.区分有无犯罪意识,以有无明确的犯罪意识作为认定是否犯罪的依据之一; 4.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 5.集团犯罪、累犯加重。集团犯罪一直是秦朝刑法惩处的重点,五人以上为集团犯罪,对集团犯罪的惩罚大大重于单个人犯罪; 6.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 7.诬告反坐,对于诬告者,处以诬告他人所犯的罪的刑罚; 8.连做。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或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 什么是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答: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什么是“秋冬行刑”,为什么要实行“秋冬行刑”? 答: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汉朝的立法成果有律法共60篇,请列出这时期制定的法律。 答:《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 简述汉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汉代监察制度在承袭秦制的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中央与地方两大监察体系;而且监察机构日趋完善、监察官员的职责更加明确。 (1)在中央,御史台是专门的监察机构,它在名义上隶属于少府,但是其地位很高,与尚书台、谒者台并称“三台”,可以独立行事。汉代的御史台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专门的监察机构。原来御史大夫主管的文书事宜,已改由尚书令负责,使其专事监察之职。在御史台中由御史中丞实际负责,御史中丞与尚书令、司隶校卫并称“三独坐”,地位甚高。 (2)在地方,汉初由丞相临时派出监察御史;至汉武帝时期,为了强化中央集权,进一步控制地方官吏,他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区派刺史一人。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 简述春秋决狱在西汉中期得以盛行的历史原因。 西汉初期,汉律的制定是在秦朝法制的基础上完成的。因此汉朝主要的法律制度基本上仍然是法家思想的产物。到了西汉中期,儒家思想确立了官方正统地位。但是儒家思想不能影响到已经制定的法律,所以只能通过春秋决狱的司法途径,把儒家的春秋经义渗透到法律中去。用司法来改变以制定的法律,实现法律的儒家化。 春秋决狱也适应了建立统治秩序的需要:其一,春秋决狱所宣扬的“罪止其身”、“以功覆过”原则,利于缓和矛盾,稳定统治秩序;其二,“论心定罪”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释文义深奥的儒家经书,以便更好地为统治者服务,同时对法制的不完备之处也起到弥补作用。 因此,春秋决狱自西汉中期能够风靡一时,绵延七百余年。直到唐代制定出真正完全儒家化的法典,引经注律的风气才得以息湮。 汉朝刑制改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