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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风险的可保性分析论文 浅谈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风险的可保性分析论文风险是与某种不利事件有关的一种未来情景,人们常采用“风险=损失×概率”或类似的数学式子来对风险进行量化描述。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领域,溢油环境风险中的“损失”涵盖生态系统的损失,以及已经和即将实施的修复预防措施所需要的费用,“概率”则是指溢油污染事故发生的几率。随着我国海洋战略和能源战略实施的不断深入,海上石油勘探开发的规模和深度不断扩大。在油气资源密集区域,相对高密度的海上石油钻井平台、采油平台、海底输油管线、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SO)以及其他工作船舶均是海上溢油的重要风险源(崔源等,2010)。一旦发生大规模溢油,必将给海洋生态系统及其相关的沿岸社会经济带来巨大危害,并可能引发高额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渔业资源赔偿。因此,有必要对海上勘探开发溢油风险的可保性进行讨论,探索社会化方式分散风险,保障受损海域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损失及时得到充分的救济。1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风险特征1.1人为事故居多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的风险源多种多样,而风险的暴露多由人为操作而引发。比如海上石油平台装置的复杂性导致人为操作失误的可能性加大;海底管道腐蚀和泄露部分源于工程质量问题,以及海上活动造成的外力碰撞;注水式开发是我国广泛使用的海上油气开采方式,对地层压力监测、注采比控制、注水工艺有很高的要求,操作的失误可能会引发严重的地质性溢油。1.2风险呈现区域集中性我国海上油气开发活动多集中在渤海海域、南海北部湾海域、海南西南部海域以及广东南部海域,东海远海有个别油气田分布,而黄海则没有分布。因此,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风险也集中在石油资源密集海区,风险暴露的几率具有鲜明的区域特性。其中渤海油气开发活动在近岸海域以及近海相对密集,加之渤海为半封闭海域,这导致渤海溢油风险的总体概率和损失可能均要高于其他海区。1.3风险损失范围难确定海上作业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溢油造成的风险损失范围和规模受到风、浪、流作用的主导,导致应急监测、预警和措施有较大的被动性。同时目前的溢油处理技术能对溢油损害进行一定范围和程度的控制,但当溢油规模较大时,则难以完全抑制大范围损失的发生。尤其是水下部分的泄漏,对漏点搜寻、溢油量测算造成较大的难度,水下封堵作业的复杂性也导致溢油的控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应对过程中溢油损失和影响不可避免地在扩大。1.4风险损失不易量化和货币化溢油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失实则为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损失,不具有直观性。一方面,溢油造成的污染物会通过食物链进行传递和累积,生物受损范围无法完全确定,且不易发觉;另一方面,油污对生物健康的风险可能存在潜伏期,也许经过较长时间,具有特征性的损害才能被监测到。此外,损失量和损失程度需要使用一些数学模型进行评估,且无法彻底验证,生态损害的模型计算结论往往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刘家沂,2010)。另一方面,我国海洋生态损失的货币化标准为推荐使用标准,仍有实践方面的问题阻碍损失的定量及其货币化。2环境风险理想可保条件传统风险可保性理论研究中,可保性条件是众多研究的焦点。风险的可保性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风险可保条件。目前,对于一般风险的可保条件,学者们都有相对集中且类似的观点。这些观点多集中于认为可以承保的风险一般必须满足大量性、纯粹性、可评估性、偶然性、经济可行性和分散性的原则。从可保风险的一般特性出发,韩海容、魏华林和林宝、黄昆、张琳、石兴等(赵昕等,2012)得出的观点较为一致,总结起来可以概括为:(1)风险是同质的且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2)损失必须是意外的;不可预知,非故意;(3)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随机的,即风险发生的对象、时间、地点和损失程度都是不确定的;(4)可保性风险所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必须是是确定的或可以测定的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且有发生较大损失的可能性;(5)保险对象的大多数不能同时遭受损失;(6)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7)风险或责任必须是特殊的,源自于个体或局部因素,必然风险或是基本风险是不可保的。从商业获利的观点来看,Freeman和Kuneruther的研究认为,风险可保的有两个前提条件,第一要求风险是可被评估的,风险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和次数分布,能够在一定精度上估算风险的频率和强度是进行保险精算的首要前提;第二,保险人能够依据具体的风险,厘定科学的保险费率(Freeman,P.K.etal,1997)。从防止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角度出发,周志刚(周志刚,2005)的研究深化了保险费率厘定对风险可保性的影响,他认为保费应当控制在被保险人可承受范围之内,以确保把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Harrington和Niehaus也在其研究中强调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