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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研究摘要:不当得利制度是指一方受有利益而无法律上的原因并且导致他人遭受损失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的返还对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非常重要但我国法律只是简单笼统地对其加以概括十分模糊。本研究详细分析了不当得利返还范围认为在确定返还标的时应区分受益人的善意和恶意并依此作出标准。关键词:不当得利;返还范围;善意;恶意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却获得利益并且引起他人受有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制度作为一项完整的并具有相对独立价值的制度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时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需要学界对其进行细致深入的研究与探讨。本文通过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研究和分析以期对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一、不当得利返还的理论基础与返还范围的一般原则不当得利制度是发源于罗马法的一项古老制度随后被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律收入并获得了一定的发展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各国民法上普遍承认的一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在英美法中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准契约三个词语可以交叉使用不当得利和返还请求权是密切相关的。大陆法上学界有关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的说法不一大多数学者认为是:一方获有利益他方的利益有损害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获得利益的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大陆法系认为当损失大于获利时返还的范围以获取的利益为准;当获利大于损失时返还范围以损失为准。如果在取得利益大于损害时以利益为准那么就会使受损人因此而获利这就与不当得利制度的利益去除功能不相符。同样当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的获利时如果以损失为准那么就会使受益人因为不当得利而蒙受损害。因此当受益人为恶意时受损人可以就超过受益人取得利益的那部分向恶意受益人请求损害赔偿。二、不当得利受益人善意恶意的判断首先应该确定明确的判断标准。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会根据不当得利受益人主观上的善意恶意确定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对善意受益人将设减轻责任的规定对恶意受益人则会设加重责任的规定。对于受益人的主观态度各国法典有不同的表达方式。有的国家用善意恶意来概括如日本民法典规定:不当得利恶意受益人在返还所取得利益时应该根据当时的利率计算利息然后一起返还当然如果还有损害也需要赔偿。而有的国家则是根据受益人主观上的态度给出了善意与恶意的判断标准。例如德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则规定。在具体判断受益人是否知道无法律上的原因时只要受益人知道自己所取得的利益缺少法律上的正当依据就构成恶意并不需要知道整个法律关系。受益人只要认为自己获得利益这一事实有所不妥没有理由自己保留这部分利益就构成恶意并不需要受益人对于全部法定要件的了解。三、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根据各国现行立法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善意受益人基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相对较轻。确定不当得利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需要确定现存利益的范围一方面需要确定所受利益本身是否仍然存在另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受益人在取得利益的过程中所损失的财产是否应该扣除。各国法律中所规定的所受利益主要包括原受有利益本身和基于该利益的更有所取得。所受利益是根据受益人的抽象财产来判断的受益人所取得的利益可以看作是法律上的交易如果他所取得的利益不是基于该利益更有所取得而是因为原利益没有返还因此在确定其返还范围时应该考虑所受利益是否存在的问题。举个例子如果受益人把所取得的利益赠给其他人那么实际上受益人的抽象财产并没有增加就可以认为其所受利益并不存在因此也就没有返还利益的义务。受益人基于不当得利事实所引起的其它财产上的损失是否应该去除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受益人财产损失与不当得利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受益人因信赖所受的利益是否具有法律上原因而遭受到的损失;受益人的行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应该加重是因为其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却积极地受领利益;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应当减轻是因为相信其所取得的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不当得利制度中为了保护善意受益人的财产允许善意受益人主张扣除损失的。四、恶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意大利民法典》第2037条规定。如果不当利益消失即使因为意外事件恶意受益人仍然应该返所受利益。如果不当利益标的物损坏那么恶意受益人应该以同等价值的金额返还给受损人或者返还该标的物并根据物的价值减少补偿。所以恶意受益人该将原受利益和基于该利益产生的其他利益一起返还。在受损人要求返还时即便所受利益已经不存在并且该利益的不存在的原因与受领人无关也应该返还。当受领利益根据其性质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返还时也应该根据其价值进行相应的返还。一是受领时所得利益与基于该利益所得的其他利益。在受损人要求返还时即便所受利益已经不存在并且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