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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二章经营宗旨、经营范畴 第三章注册资本、股东及其出资 第五章股东会 第二节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三节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治理人员 第八章监事会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章劳动人事制度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二章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条公司为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五条公司住宅:。 第七条公司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爱护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的经营期限为____年)。 第九条_______(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章程所称“高级治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咨询等。 第十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爱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酬劳、工作时刻、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一条在公司中,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务工作人员纳入公司治理人员编制,党务工作及活动经费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第二章经营宗旨、经营范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畴: 第三章注册资本、股东及其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 第十五条公司由_________共同出资,注册资本中各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刻分不为: 1、 2、 第十六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名称及住宅;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能够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益。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益; (一)依照事实上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如显现公司解散、清算的情形,按事实上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会议,并依照事实上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提名董事会、监事会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五)对公司新增资本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六)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能够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八)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给予的其他权益。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爱护公司的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应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三)对公司的缺失或其债务以事实上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股东股权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或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宅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