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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完善的中期报告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是指对于一些由于精神或身体原因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需要由法院或特定机构指定监护人对其进行监护和寻求帮助。目前,我国成年监护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监护范围不明确 目前我国成年监护法规对监护范围的规定还比较宽松模糊,尚未明确规定成年监护对象的范围。因此,有些成年监护人为了避免其监护权利的受限等问题,经常把要求监护的对象陈述为自己的智力障碍儿童等,这种现象需要解决。 二、监护方式不足 我国的成年监护体系现在主要是采用个人监护、家庭监护和社会监护三种方式。个人监护包括由法律事务所或专门机构每月跟进关怀监护对象情况;家庭监护则是由家庭成员来担任监护人;社会监护包括社会组织、志愿者等。但是,这三种方式并不完善,对于存在精神病、残疾、患有绝症等高度需要帮助的成年人,监护人员对其的帮助和关注还远远不够。 三、监护人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成年监护体系中存在着监护人员素质不齐的问题。有些监护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对监护对象的关爱和帮助能力有限,导致监护失效,监护对象还是面临着困境。因此,需要加强监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素质。 综上所述,我国成年监护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未来在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方面,需要制定更加明确的法律,并建立更多的监护机构和专业人才,以提升成年监护对象的生活质量。同时,要积极推进社会化、专业化的成年监护模式,探索与应对各种困难的有效方式,构建完善的成年监护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