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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建设中海外劳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摘要:海外劳工权益是我国海外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持续推进海外劳工的数量持续攀升遭遇的风险和危机随之增多。现有法律制度重劳务合作劳权保护意识不够;海外劳工法律保护条款较少劳务派遣企业资质要求过低违法成本低;领事保护已不堪重负。针对海外劳工法律保护不足的现状必须加强海外劳工保护立法建立海外劳工派遣许可制度;树立劳权观念建立海外劳工专门服务行政机构统筹海外劳工执法保护;坚持有限度的“意思自治原则”实施“或裁或审制”保障海外劳工的司法救济。关键词:海外劳工;“一带一路”;劳动法;劳权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862X(2016)04-0114-006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不仅表现为商品和资本的跨境流动也表现为人员的全球流动。海外劳工既是全球化发展的结果也是全球化快速推进的表现。随着世界各国越来越融入国际社会参与国际分工劳动力的全球流动更频繁数量更庞大。全球化在为劳动者创造海外就业机会和财富的同时也给海外劳工带来众多不确定的风险和危机。一、“一带一路”建设与海外劳工发展(一)海外劳工与海外劳工权益海外劳工是指在海外以提供劳动服务的形式满足雇主要求从而获得报酬的劳动力所有者。一般来说海外劳工包括三种类型:(1)境内用人单位将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派遣至境外劳动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境内用人单位将其劳动者派遣至境外雇主处工作;二是境内用人单位在境外承揽业务然后将其员工派遣海外履行劳动义务。(2)境内外派劳务企业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务合作合同然后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派遣至境外工作。(3)境内就业中介机构将我国劳动者介绍到境外就业。[1]从我国劳动法律保护来说三种类型的海外劳工被保护的强度依次递减。[2]第一、二种类型境内企业和境内劳动者之间是劳动法律关系受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护。相对于第一种类型第二种类型的境内企业没有实质性业务只是劳务派遣属于服务型企业而第一种类型的境内企业有自己实质性的经营范围劳务输出只是其部分业务。第三种类型的海外劳工境内企业和境内劳动者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境内企业只是中介服务机构不是用人单位与海外劳工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只是民事合同不受劳动法保护。海外劳工权益主要是指我国海外劳工的合法劳动权利和利益既包括目的国(地区)法律和我国国内法规定的权利也包括国际条约和双边条约赋予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这些权益包括国际社会一般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也包括国际劳工条约规定的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劳动方面的权利以及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和补偿权利。(二)“一带一路”建设与海外劳工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走出去”战略实施以来对外劳务合作稳步增长中国海外劳工增量和存量不断增加。2003年在外劳务人员是52.5万人2015年102.7万人增长了近1倍。截至2015年底我国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802万。[3]2013年9月访问中亚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同年10月访问东南亚提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战略在中国的积极倡议和推动下得到沿线各国的热情回应。“一带一路”建设将进一步推动海外劳工增长。对海外劳工的保护事关“一带一路”的建设。1.“一带一路”持续推动海外劳工增长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十分旺盛把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刺激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欧盟出台260亿欧元的欧洲交通网络规划。非洲、拉美、亚太地区快速城市化急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中国政府设立的相关配套资金(对外贷款和各种基金)大力推动互联互通工程。对外贷款包括:300亿美元对非洲国家贷款、200亿美元对南亚国家优惠贷款、100亿美元对中东欧国家专项贷款、100亿美元对东盟国家优惠贷款等。中国倡导或支持设立的各种基金包括:400亿丝路基金50亿美元中非发展基金、30亿美元二期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30亿美元对中东欧国家投资基金等。[4]大量资金的投入必将持续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2015年1―9月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新签合同额591.1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42.9%同比增长24.9%。[5]基础设施类海外劳工超过海外劳工总量的一半。[6]2015年1―5月中国企业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派出各类劳务人员8万人5月末在外人数31.2万人占中国在外出各类劳务人员总数的31.2%。截至5月底累计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派出各类劳务280.3万人占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总数的36.4%。[7]“一带一路”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