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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地方税制比较研究的综述报告 中日地方税制比较研究综述 中日两国的地方税制都是按照地方自治原则进行组织和实施的。中国地方政府税制有所调整,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2年以来,中国逐步建立了以地方税、地方附加税为主的地方财政体系,实行税源自主、税种合理、税负安排合理的原则。日本地方政府税制较为稳定,以地方税、特别地方税、地方共同财政调剂金为主,发生较大调整的次数较少。 中日地方税制相比,两国均有其特点和优劣之处。一方面,中国的地方税制在改革初始阶段造成了分税制与共同财政不平衡,导致地方政府部门间的竞争和纷争,无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及地方财政稳定;而日本的地方税制虽然长期稳定,但特别地区税收征收不足,需要中央政府进行财政转移支付,地方政府也常常依赖转移支付来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另一方面,中日两国的地方税种、税收征收方式等也存在巨大差异。在税种方面,中国的地方税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而日本的地方税则既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还包含房产税、自动车税等。在税收征收方式上,中国的地方税有按进项征收的增值税和按照营业税征收等方式,而日本的地方税则采用了不同的税种不同的征收方式、等多种方式。 此外,中日两国地方税征收有不同的基础,中国的地方税收入来源是以地方经济活动和税收筹集为主基础;而日本则以就业人口数量和地区规模为主基础。 总体来看,中国的地方税制相较于日本更为灵活,改革步伐更快,能够适应改革调整和市场发展的需要,但在平衡分税制与共同财政投入上也尚有不足;而日本的地方税制稳定性更大,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财政支持,但特别地区的税收不足、居民和企业的负担较高等问题也需要解决。 总体而言,中日两国在地方税制上存在巨大差异,无法简单对比。今后,需要两国政府持续发挥各自优势,加强交流和合作,优化地方税制调整,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维护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