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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演者权的国际私法保护的中期报告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保护表演者权的现状进行初步探讨,通过对相关国际公约、法律和案例的研究,分析表演者权受到的保护程度和存在的问题。 一、表演者权的国际私法保护现状 1.相关国际公约 目前,国际上对表演者权的保护主要建立在以下几个国际公约的基础之上: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表演条约》(WPPT) 该条约于1996年生效,旨在保护表演者的权益。条约规定,表演者有权对他人的表演作品进行传播、复制、出租等行为进行许可或禁止,还规定了免税制度、义务备案制度等相关规定。 (2)《罗马公约》 该公约于1961年生效,主要保护广播机构、制片厂、画廊等各类版权利用者的权益,其中包括了表演者的权益。公约规定,表演者有权进行授权或禁止他人使用其表演作品的衍生权利。 (3)《世界版权公约》(WCT) 该公约于1996年生效,旨在保护各类创作作品(包括表演作品)的版权。公约规定,表演者有权享有自己的表演作品的版权,并对第三方的使用行为进行许可或禁止。 2.相关国家法律 除了国际公约外,一些国家也制定了相关法律来保护表演者的权益。例如,美国《演员协议法案》(Actors'EquityAssociation)规定,演员有权收取演出报酬、保护隐私等权益。法国《艺术家权益保护法》(Droitd'AuteuretDroitsVoisins)规定,表演者有权对其表演作品进行许可或禁止。 3.相关案例 多个国家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对表演者权的保护进行了相关裁决。例如,美国的《电视艺术家协议》(ScreenActorsGuild)与电视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演员有权收取剧集重播的报酬。英国曾有一位舞蹈家通过法院判决,得到了相关表演的版权保护。 二、存在的问题和展望 虽然国际上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和法律来保护表演者权益,但实际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 1.公约覆盖范围有限 虽然WPPT、罗马公约和WCT等公约都对表演者权益进行了保护,但并不是所有国家都加入了这些公约。因此,表演者在跨国表演时,可能会受到不同国家法律的限制和规范。 2.维权成本高昂 由于跨国表演的复杂性,表演者在维权方面面临很多困难和挑战。例如,表演者需要面对不同法律制度、文化背景和语言障碍等问题。而且,维权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难以承担。 3.维权途径狭窄 除了把案子提交给国际仲裁机构,表演者的维权途径非常有限。特别是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不完善,表演者更难从中寻找维权途径。 以上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解决。未来,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表演者权益保护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合作,在法律、技术和文化等方面进行创新,以更好地保护表演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