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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误区: 关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宗教政策”认识误区 误区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我国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这就意味着民族平等已彻底实现。 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铲除了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阶段根源,逐步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但由于历史、地理等原因,我国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少数民族地区和汉族地区经济文化还有较大差距,民族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还客观存在。 误区二: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真正实现了平等,因此,各民族之间不存在差异。 民族平等和民族差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消除了民族不平等的根源,我国逐步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但是,各民族在形成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它反映着一个民族的历史传统、生活方式、心理状况和思想感情,民族间的这种差异将会长期存在。 误区三: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立法自治权,其司法机关和其他地方不一样。 民族自治地方享有立法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上级批准后生效。在我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与我国其他地方行政机关一样,在行使职能时,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无任何人有特权。 误区四: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少数民族居住地方的国家机关管理地方事务的自治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不是所有的国家机关;不是所在有少数民族的地方都实行自治,而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自治权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并不是完全自治,而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的自治。 误区五: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与宣传无神论矛盾 在我国,由于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决定了必须有相应的宗教政策,我国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由于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宣传马克思主义主、宣传无神论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任何人不得到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无神论的宣传,任何宗教组织也不得到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宣传有神论。 误区六:宗教不得干预政治,政治也不得干预宗教。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坚持宗教与政治、教育、司法相分离的原则,所以宗教不得干预政治;我国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并不等于对宗教放任自流,对于披着宗教外衣,从事分裂祖国活动,或与境外敌对势力勾结,反对共产党领导、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必须绳之以法。 误区七: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贯彻好了,民族问题也就解决了。 在我国,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利于解决民族问题;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民族区域自治自治政策。所以,正确解决民族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还要正确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