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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环境管理 5.3中国环境法规体系 相关素材 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四章对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进行了总结,并作出了11条规定。目前我国环境管理的制度措施主要有八项,即:(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三同时"制度;(3)排污收费制度;(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5)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6)排污许可证制度;(7)污染集中控制制度;(8)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下面重点介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五项,其余的略述。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1986年3月26日全国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共25条,附录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该办法适用于中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它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各级计划、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银行、物资、工商行政部门都应结合该规定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计划。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对扩建、改建、技改工程必须对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该办法还具体规定了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法规。该办法还具体规定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审批权限,以及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施资格审查的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即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引进项目,包括区域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 (2)规定了评价的时机,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必须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 (3)规定了负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体,即开发建设单位。 (4)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基本内容。 (5)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包括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筛选程序;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程序。 (6)规定了承担评价工作单位和资格审查制度。 (7)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资金来源和工作费用的收取。 (8)规定了其它配套措施。如"三同时"制度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项目的决策、项目的选址、产品方向、建设计划和规模以及建成后的环境监测和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 80年代末,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又有了新的发展,过去的那种单一项目的孤立评价开始逐渐转向区域性的综合性评价,这种转变不仅适应了我国区域性经济开发的需要,而且为环境污染的区域性防治,尤其是为推行区域总量控制技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外,也为经济合理的解决区域环境问题和大系统的多方案优化决策创造了条件。 二、"三同时"制度 所谓"三同时"是指新扩改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保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制度是我国早期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它来自70年代初防治污染工作的实践。这项制度的诞生标志着我国在控制新污染的道路上迈上了新的台阶。在全面总结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1986年又对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联合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三同时"内容。 三、排污收费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28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负责治理",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做他用。《水污染防治法》第15条又进一步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超标的污水)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不寒而定量考核制度 所谓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就是把城市环境作为一个系统,一个整体,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采取多功能、多目标、多层次的综合的战略、手段和措施,对城市环境进行综合规划、综合管理、综合控制,以较小的投入,换取城市环境质量最优化,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以使复杂的城市环境问题得到有效地解决。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是由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实际需要而产生的,它不仅使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定量化、规范化,而且增强了透明度,引入了社会监督的机制。因此,这项制度的实施使环保工作切实纳入了政府的议事日程。 1.定量考核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市长要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