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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课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商周时期的井田制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从春秋战国起土地私有制逐渐取而代之,成为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基本形态。大土地所有者通过多种途径,特别是通过兼并获得土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的反抗斗争,导致农民对地主的依附关系逐渐减弱,租佃关系日益普遍化。 废井田,开阡陌 随着国家的出现,阶级的分化,在商周时期,原始社会的村社结构虽然保留,但土地公有制遭到破坏,井田制出现。 以沟洫将耕地分割成面积大致相等的方块田,构成“井”字形,故称“井田”。甲骨文中的“田”字多写作“”,证明商代是有井田制的。西周是井田制度最鼎盛的时期。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孟子·滕文公上》 井田的土地名义上为国家公有,由周王将全国土地层层分封给各级贵族。井田制中有“公田”和“私田”之分。“公田”实际上为贵族占有,“私田”是村社成员的份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井田中央一区为“公田”,由贵族占有;四周土地为“私田”,是分授给村社成员的份田,收获归己;“公田”由得到份田的村社成员集体耕种,收获物全部缴纳给贵族。 春秋时期,井田制开始走向崩溃。它一方面表现为大量“公田”被抛荒,另一方面则是部分“私田”逐渐成为使用者的私有土地。 随着土地私有现象的日益普遍,各诸侯国为刺激生产积极性、扩大剥削量,先后进行了税制改革。这些改革的基本精神都是打破井田制中“公田”与“私田”的界限,一律按土地好坏收税,在客观上承认土地的私有权,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 税制改革首先发生在齐国。春秋前期,管仲采取“相地而衰征”的措施;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私田”,都按田亩实数收税。晋、楚、郑等国也推行了类似的税制改革。这些改革实际上使土地私有合法化。 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大举变法。秦正式宣布“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从法律上废除了井田制,对土地私有制给予全面的肯定。商鞅还实行“依军功行田宅”的制度,培植了一批新兴大土地所有者。 多种形式的土地私有制 战国时期,贵族占有土地的井田制已经崩溃,代之而起的是多种形式的土地私有制。这种局面一直延续了2000多年。战国以来的土地私有制主要有三种形式:君主私有土地、地主私有土地和自耕农私有土地。 君主私有土地是指由宫廷有关部门掌管的那部分土地,其收入主要用于君主的私人 开支。 此外,除自耕农私有土地外,就是地主私有土地。自耕农在广义上说也是土地的主人,他与地主的区别在于他所有的土地规模只限于一家人自己耕种。地主的土地有多种来源,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兼并成为地主扩大地产的主要途径。 战国时期,原来的公卿贵族占有“公田”,并将其转化为私有土地。也有立军功者通过赏赐获得大量土地,而成为地主,第三种是一些人通过买卖获得土地而成为地主。 进入汉代,土地买卖成为地主扩大地产的主要途径。刘邦的相国萧何曾贱价强买民田数千顷。到武帝时土地兼并的现象愈演愈烈,有人提出限制过度占田的主张,但毫无效果。 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古者税民不过什一……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 ----《汉书·食货志》 土地兼并给社会带来了什么危害? 土地兼并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引起社会动荡不安。统治者常采取“均田”、“限田”的措施,限制土地的高度集中,保护自耕农经济。公元485年,北魏就曾颁布均田令,按性别、年龄把国家控制的土地分配给农民。这些土地的主要部分只准使用,不准买卖。受田农民必须向国家缴纳租税,并服徭役和兵役。隋代至唐初,均田制的具体内容虽有调整,但基本精神不变。 北魏均田令的主要内容如下:男子15岁以上授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授露田20亩,不授桑田;年满70岁或死亡者,露田归还国家,桑田为世业;露田不得买卖,桑田也限制买卖。唐代均田制在继承前代制度的基础上,对贵族、官僚的受田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贵族最多受田百顷,官员最多受田60顷。明清建立之初,统治者均通过减免赋役、由官府提供耕牛和种子的方式,鼓励小农垦荒。 宋初“田制不立”,“不抑兼并”,使两极分化更为激烈。到明清时期,商品货币经济繁荣,通过土地买卖广占田·土的现象日益普遍,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 金宝庐舍,转瞬灰烬,惟有田者,岿然而独无恙。故上自绅富,下至委巷工贾胥吏之俦,赢十百金,即莫不志在良田。 -----[清]陶煦《租核·推原》 明代皇帝带头兼并土地,正德年间京畿一带的皇庄土地就达37000多顷。江西临江府的豪民“一见附近人民有好山园陆地,辄起谋心,将这年钱债展转违利取息,贫民无从纳还,只得将前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