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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研究的综述报告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是一项国际私法公约,它为各国在商业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机制。该公约自2005年10月1日起生效,至今已经有60个国家加入了公约。在这篇综述报告中,将探讨该公约的基本原则、应用范围和适用程序。 1.基本原则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基本原则为保护商业当事人的意愿和自主选择权。该公约认为,一旦商业当事人达成协议选择某个特定的法院解决争议,其他国家的法院便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对其做出干预或干预。同时,该公约也遵循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离原则,即公约旨在规定各国法定程序之间的互认,而不干涉当事人选择的具体法律标准。 2.应用范围 该公约适用于商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法律管辖条款,以及在诉讼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商业合同指的是以经济目的为中心,而非以非经济目的为中心的合同。 此外,该公约还规定了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商业行为,如货物买卖、借贷、承包和产权转让等情况下,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或法院也应该受到保护。 3.适用程序 根据该公约,当事人的选择应该被尊重,除非选择无效或不适当。选择无效的情况包括: -当事人没有有效达成仲裁条款或法律管辖条款; -该选择与当事人贸易行为的真实意愿不符; -该选择违反了当事人履行国际公共政策的义务; -该选择明显不合理。 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的选择无效,它可以拒绝执行仲裁裁决或诉讼判决。 在适用该公约时,审判法院应该根据被选法院的法律程序规则,为当事人提供适当的程序保护。审判法院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并限制当事人就其他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总之,该公约为商业当事人提供了更安全和可靠的贸易环境,为国际商业贸易创造了更加公正的竞争环境。各国应该积极加入公约并遵守其中的规定,以促进国际商业贸易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