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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苏食药监食生〔2015〕290号 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市场监管局(食 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安全监控中心: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 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 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 225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全省贯彻实施 《办法》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做好食品生产许可相关工作 为做好食品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的调整、完善工作,经研究, —1— 决定自2015年10月8日至12月31日为系统调整过渡期。过渡 期间仍使用目前的食品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完成食品生产许可申 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发放等工作,但有关申请材料、许 可程序、许可时限、发证检验等内容,按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办法》执行。 (一)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管理权限。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 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苏食药监食 生〔2015〕148号)要求,2016年1月1日前,由省局承担全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审批发证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起,除 国家总局明确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 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苏食药监食生〔2015〕148号文件规定 的产品外,其他产品的许可工作调整为由通过食品生产许可条件 考核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实施。 (二)过渡期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在过渡期间,企业 新建、改建、扩建、委托加工、变更申请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010年至2015年经省局现场核查持有《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批件》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许可,应按照国家总局《保健食品生 产许可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进行自查,声明生产条件符合 《通则》的,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相关材料符合要求 的,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在许可核 查、监督检查中存在与《通则》不一致的,整改符合后换发新证。 目前仍持有原省卫生厅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生 —2— 产企业和已持有省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批件》,但省局从未进 行过许可现场审查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总局《通则》进行自查, 且声明生产条件符合《通则》的,可暂不进行现场核查,经审核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 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发证。属地监管部门,在企业获得新《食品 生产许可证》后三个月内,要按照国家总局《通则》要求,对上 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检查情况报告省局,省局将对检 查情况进行抽查。 对发现并查实企业在换发新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将予以公告并列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按相关规定处置。 (三)过渡期的食品(除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在过渡 期间,企业提出发证、延续、变更(除企业生产名称变更、企业 住所名称变更、企业生产地址名称变更外)申请的,继续安排现 场核查工作。审核组现场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试制食品 检验报告应为执行产品标准的全项目检验报告并在半年之内有 效,企业自检的,应该具备全项目检验能力。企业应当对试制食 品检验报告和报告中样品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 行为的,不予许可。 (四)关于多个类别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问题。过渡期结 束后,食品生产者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其管理权限涉及省、市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综合考虑食品安全风险及审查工作的组织 协调,应当向行政级别高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并提出申请。其 —3— 中,许可事项非受理部门审批权限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向有相 应审批权限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申请,组织联合审查,按照 规定时限作出决定,由受理部门根据决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书。 对于持有多张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其提出变 更、延续等申请时,按照“一企一证”原则,鼓励其一并提出延 续申请,经受理机关审查符合要求的,发放新证书,按发证日期 统一有效期5年。对于分别申请的企业,其生产的食品类别在已 换发的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予以更换,新证书副本应当一 一标注原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换发新证后,旧证予以注销。 二、做好委托加工备案相关工作 根据国家总局相关文件精神及要求,取消委托加工备案制 度,自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办理委托加工备案,但委托加 工应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协议),委托加工食品的标签应当符合 规定。取消企业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不再要求企业向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提交年检和生产许可年度自查报告。 三、加强学习培训和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要充分认识此次食品生产许可改革的重要意义,组织食 品生产许可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规章、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