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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21年第64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 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输华植物检疫要 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哈 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进口。现将具体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植物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21年8月20日 —1— 附件 进口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 部关于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饲用大麦粉是指在哈萨克斯坦生产的大麦经加工 而获得的精细粉状饲料原料(大麦全粉,含麸皮)。 用于生产输华饲用大麦粉的大麦应当符合2018年11月22 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 关于哈萨克斯坦饲用大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并来 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注册登记的 仓储企业。 三、企业注册 —2— 输华饲用大麦粉的加工、存放企业须在中方注册登记,确保 符合中方的检验检疫要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 “哈方”)应提前向中方提交相关企业名单。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斑皮蠹属(非中国物种)Trogodermaspp.(non-Chinese) 2.黑森瘿蚊Mayetioladestructor(Say) 3.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controversaKuhn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存储及运输。 1.输华大麦粉的加工企业应具备相应设施,以便进行湿热 处理,技术要求为:在温度≥85℃、相对湿度≥80%的条件下, 湿热处理不低于5分钟。 2.饲用大麦粉不得含有杂草籽、活体昆虫、其他谷物杂质、 植物残体、土壤和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其他检疫物、杂质等。 3.输华饲用大麦粉颗粒度应小于1.2毫米,不得与来自小麦 矮腥黑穗病菌疫区的小麦、大麦、冬小麦及其产品混存混运。 运输工具必须仔细检查,确保其干净卫生。 4.输华饲用大麦粉须使用干净、卫生、透气、全新的材料包 装,包装材料应符合植物检疫和饲料卫生要求。 5.包装上应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Cargofor theexportto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并使用中英文标注 加工企业和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原料大麦产区等可追溯信息。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3— 1.经哈方检验检疫合格的饲用大麦粉允许向中国出口。 2.每批输华饲用大麦粉应随附由哈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并在附加声明栏中使用中文或英文注明“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饲用 大麦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 性有害生物(2021年7月27日签署)(Feedingbarleypowder coveredbythisphytosanitarycertificatecomplieswiththe requirementsoftheProtocolbetweentheGeneralAdministrationof Custom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andtheMinistryof AgricultureoftheRepublicofKazakhstanon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fortheexportofbarleypowderforfeedfromthe RepublicofKazakhstanto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datedJuly 27,2021)”。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 可证》。 (二)证书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3.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三)进境检验检疫。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 —4— 第五条,对进境饲用大麦粉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后, 准予入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输华饲用大麦粉发生以下不符合情况时,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发现第四条中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