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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评价法探析的中期报告 本次中期报告旨在探析我国行政评价法的实施情况,以及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一、行政评价法的实施情况 1.法律制度的完善:近年来,我国政府对行政评价法的制定和修订越来越重视,法律制度逐步健全。2017年新修订的《行政评价条例》更是对行政评价工作作出了全面规定,明确了行政评价的范围、目标、程序、方法等。 2.评价主体的完善:评价主体逐步丰富,除了政府部门外,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企业和公众等都可以成为评价主体,这些评价主体的参与拓宽了评价的视角和内容。 3.实践状况的优秀:我国的行政评价法实践状况相对较好。政府对行政评价工作重视程度逐年提高,评价工作相应也更加深入、全面。因此,我国行政评价工作在全球范围内获得肯定。 二、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缺乏普遍性和可操作性:当前行政评价的实践往往局限于部门、领域及地区的特殊情况,缺乏普遍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建议政府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加强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建设,努力使行政评价标准公正、科学、可操作。 2.目标不够具体:行政评价的目标需要更具体化,需要为评价主体和公众提供更直观明确的目标,以便于更好的达成评价的效果。因此,建议政府加强评价目标的设定,确保评价结果与政策决策保持一致。 3.公众参与的缺位:公众在行政评价工作中缺乏参与,这限制了行政评价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因此,建议政府增加公众参与行政评价的机会和途径,例如开展公众的意见调查、听证、评议,以提高公众对行政评价的认知和信任。 总的来说,行政评价法实施情况向好,但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提高行政评价的普遍性、公正性和公信力,以达到更好的评价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