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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草品种区域试验站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草品种区域试验站的建设与管理, 科学、公正、公平地开展国家草品种区域试验,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品种审定技术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草品种区域试验站是指承担国家草品种区 域试验、审定品种示范展示、配套栽培技术试验等任务,经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筛选和评定后确定 的试验站。 第三条国家草品种区域试验站的申请、确定、建设与 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草品种区域试验站建设与运行由国家林业 和草原局和所在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具体试 验任务由各区域试验站依托单位负责完成。 第五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是国家草品种区域试验站宏 观管理部门,负责试验站的确定、取消,完善国家草品种区 域试验站规划布局;组织开展年度草品种区域试验、审定品 种示范展示、配套栽培技术试验等;组织对国家草品种区域 试验站进行评估、考核。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品 1 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承担。 第六条国家草品种区域试验站依托单位是区域试验 项目的任务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秘书处安排的草品种区域试验任务,为国家 草品种审定提供准确的试验数据、报告等。 (二)承担秘书处安排的审定草品种示范展示任务。 (三)围绕特定草品种开展配套栽培技术试验,总结、 验证配套栽培技术等。 第七条国家草品种区域试验站按照试验站依托单位 提出申请、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国家林业和 草原局评审确定的程序产生。 第八条国家草品种区域试验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主要负责人 和专职技术人员从事草种选育、生产或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 上,主要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 3人,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具有开展草品种区域试验的试验地及配套设施和 设备;试验地自然条件适合有关类型草种生长,地理位置具 有代表性,规模不少于20亩,原则上应为国有土地;若为 租赁土地,应当符合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相关要求, 租赁剩余时间不少于10年;试验地土壤肥力中等,前茬一 致,需具备排灌条件; 2 (三)具有开展草品种区域试验的相关实验室、辅助设 施,仪器、设备完备(附件1); (四)具备提供试验地气象资料的能力,主要包括年降 水量、年均温、最热月均温、最冷月均温、极端最高最低温 度、无霜期、年积温(≥0℃)和年有效积温(≥10℃)等; (五)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申报国家草品种区域试验站的单位应提供书 面申请报告,经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推荐,提交国家林 业和草原局评审。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试验站地理位置、土壤条件、建 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规模(试验地土地权属、面积、辅助 设施面积等;试验地若为租赁土地需另附相关租赁合同)、 建设时间、工作开展情况(曾承担区域试验开展情况)、成 果与获奖情况、相关辅助设施、仪器设备情况等; (二)图片资料。包括试验地、辅助设施、实验室、仪 器设备等照片和说明; (三)试验站主要负责人及专职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职 称、研究经历等),需突出承担区域试验有关工作内容; (四)国家草品种区域试验站申报表(附件2)。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 核汇总后,提出推荐意见,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第十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 3 评估和实地考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经公示后予 以确定。 第十一条国家草品种区域试验站名称统一为“国家草 品种区域试验站(地点)”,标牌样式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 一制定(附件3)。 第十二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按照“合理布局、定期评估、 优胜劣汰”的原则,对国家草品种区域试验站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据国家草品种区域试 验站考核指标体系(附件4,以下简称指标体系),每5年对 国家草品种区域试验站考核一次,期间可委托省级林业和草 原主管部门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相关专家、管理人员组成 的考核组对国家草品种区域试验站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 果。 (二)考核内容包括国家草品种区域试验站基础设施、 技术队伍、试验管理、资金管理等。 (三)考核方式采取“实地考察+评分”的方法进行, 考核组实地考察被考核试验站,听取依托单位汇报,全面掌 握其区试工作开展情况,并依据指标体系进行考核评分(附 件5)。 第十四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区试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将对其任务、资金进行调控,并限期整改。 4 第十五条国家草品种区域试验站在年度考核中连续3 年评为优秀、连续多年承担区域试验任务并能够规范完成试 验任务或在审定品种示范展示、配套栽培技术试验等方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