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3号(关于调整中国—韩国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格式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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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有关规定和联合委员会决议,取消该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商品项数上限20项的限制,证书格式按照附件执行。本公告自2022年6月12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原产地证书格式海关总署2022年4月12日—1—附件原产地证书格式CERTIFICATEOFORIGINORIGINAL1.Exporter’snameandaddress,country:CertificateNo.:2.Producer’snamea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0号(关于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0号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的合规通关,自2020年10月15日起,“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与印度尼西亚实时传输《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和流动证明电子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进口申报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凭印度尼西亚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申请享受《中国东盟框架协议》协定税率的,在货物进口时应按照海关总—1—署公告2016年
海关总署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填制规范和申报事宜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为进一步优化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申报,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的填制和申报要求调整如下: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当如实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填报要求见附件1),同时在商品项对应的“原产国(地区)”栏填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海关总署令第122号确定的货物原产地,不—1—再需要按照海关总署公
海关总署关于不再对输欧亚经济联盟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3号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通报,欧亚经济联盟决定自2021年10月12日起不再给予中国输联盟产品普惠制关税优惠。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21年10月12日起,海关不再对输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二、如输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货物发货人需要原产地证明文件,可申请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书。—1—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9月23日—2—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9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9号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海关总署决定对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取消进境栽培介质办理检疫审批时提供有害生物检疫报告和首次进口栽培介质开展风险评估送样检验的监管要求。二、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免于向海关注册登记。—1—三、取消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提供水质监测报告和进境水生动物隔离场工作人员提供健康证明的监管要求。四、取消出境